来自 行业研究 2020-03-03 13:48 的文章

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推行新建煤矿智能化设计,创新煤矿智能化采掘(剥)新模式,建设智能化生产、安全保障、经营管理等多系统、多功能融合的一体化平台,实现煤矿产运销业务协同、决策管控、一体化运营等智能化应用。鼓励具有严重灾害威胁的矿井加快智能化建设,率先提升智能化水平。

(八)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设智能化示范煤矿。

针对我国不同矿区煤层赋存条件,从建设理念、系统架构、智能技术与装备、综合管理、经济投入等方面,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先进的煤矿智能化建设方案,重点推进大型煤矿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矿井,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剥)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建设一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凝练出可复制的智能化开采模式、技术装备、管理经验等,向类似条件煤矿进行推广应用。

(九)实施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开展矿区生态环境智能在线监测,推广矿区地表环境治理与修复、煤层气(煤矿瓦斯)智能抽采利用等新技术,推进煤炭清洁生产和利用。融合智能技术与绿色开采技术,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煤矿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煤矿要逐步升级改造,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煤炭工业体系,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煤矿发展格局。

(十)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分级建设智能化平台。

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方向,探索建立国家级煤矿信息大数据分析与共享交换平台,同步推进网络安全和煤矿智能化发展,加快工业互联网和车联网、新一代通信技术、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煤炭工业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设信息管理云平台,促进煤炭企业数据的接入与管理;推进煤炭生产企业建立安全、共享、高效的煤矿智能化大数据应用平台,构建实时、透明的煤矿采、掘、机、运、通、洗选等数据链条,实现煤矿智能化和大数据的深度融合与应用。

(十一)探索服务新模式,持续延伸产业链。

以数据为核心资源,推动煤矿智能化技术开发和应用模式创新,提高煤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延伸智能煤机制造产业链,从主要提供煤机产品向提供产品与服务转变、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转变,推动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开展大型煤矿企业、大数据专业服务商等数据平台之间的应用与交易,培育煤矿大数据开发、融资租赁、数据征信等服务新模式。打造煤矿智能装备和煤矿机器人研发制造新产业,建设具有影响力的智能装备和机器人产业基地。

(十二)加快人才培养,提高人才队伍保障能力。

支持和鼓励高校加强煤矿智能化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推动专业交叉融合,培育一批具备矿业工程、软件工程、信息工程、机器人工程、人工智能等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深化产教融合,鼓励高校和企业合作创新煤矿智能化人才培养模式,共建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搭建工科教师挂职锻炼平台,面向产业急需共建现代产业学院。积极开展在职人员智能化和信息化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发展通道机制,优化知识型、技能型、管理型人才发展体系。

(十三)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以煤矿智能化前沿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应用为核心,开展跨领域、跨学科、跨专业协同合作,支持共建技术转移中心。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对接,构建煤矿智能化技术交流平台,探索与沿线国家企业、相关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深化互信合作,促进互利共赢。以国际合作为契机,带动我国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标准、服务走出去,同时引入国际煤矿智能化先进技术装备、管理理念、服务模式等,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产品,提升我国煤炭工业开放水平。

三、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加强部门协同,加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的制修订工作,为煤矿智能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开展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健全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推进我国煤矿智能化标准的国际化进程。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智能化发展长效机制。

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给予产能置换、矿井产能核增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上,对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智能装备、机器人岗位替代、推进煤矿开采减人提效的煤矿予以重点支持。对新建的智能化煤矿,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优先考虑。将煤矿相关智能化改造纳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范围,探索研究将相关投入列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研究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智能化煤矿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发起设立相关市场化基金,形成支持煤矿智能化发展的长效机制。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核心技术可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