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被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私募基金迎来全国
在政府对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准入管理的边界得以明确后,那些打着“私募基金管理”旗号但并不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今后将面临监管部门持续关注。与此同时,对于真正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市场准入将更加透明公正,准入隐性壁垒将进一步消除。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印发实施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9年版)》),首次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体系。
市场准入环节实行“非禁即入”管理模式,意味着负面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分析人士认为,《清单(2019年版)》通过将私募基金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可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管理,推动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统一的监管措施,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将应属于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同时,通过信息共享,保障将私募基金及时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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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私募”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私募基金首次被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备受创投行业关注。《清单(2019年版)》显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基金管理”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基金管理”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这里所称的“基金管理”是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
与一般市场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不同,私募基金是向外部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集合合格投资者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其行为具有风险外溢性,必须依靠行业监管和自律管理。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清单(2019年版)》的发布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将更好密切协作,对打着“私募基金管理”旗号却并不从事相关业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清科研究中心董事总经理符星华表示,一段时间以来,某些以“基金管理”名义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机构违反行业发展规范,欺诈、误导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声誉形象和健康发展。
此次《清单(2019年版)》在维持不设行政许可的制度框架下,设立了进一步密切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调安排,提升监管效能,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私募领域风险。
据悉,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已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签署了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相关私募基金登记注册数据信息全面推送中基协,中基协正在加快开发建设数据信息对接平台,建成后将实现数据信息全面共享,更加密切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大幅提升备案效率。
准入隐性壁垒有望消除
需要说明的是,《清单(2019年版)》的发布并不意味着私募行业的准入门槛提高。《清单(2019年版)》对私募基金的规定,仅是要求不从事私募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基金管理”命名。事实上,对于真正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市场准入将更加透明公正,准入隐性壁垒将进一步消除,私募基金行业将进入规范、透明、高效发展的新阶段。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2018年12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印发,标志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进入,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更为开放、更加包容、更可预期,实现了“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据了解,在《清单(2019年版)》修订过程中,不少市场主体反映,一些地区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标准不一,流程不透明;一些“开开停停”的局部短期管制措施导致行业预期不稳定,甚至对民营私募管理机构存在歧视性政策,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构成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中基协在登记备案办理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影响了备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