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19-11-25 18:58 的文章

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9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三十二号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3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议

  (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控制吸烟场所

  第三章  控制吸烟措施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卫生单位、文明单位考核的内容,保障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房屋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园林和林业、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等活动。鼓励、支持创建无烟单位,倡导无烟家庭,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控制吸烟场所

  第七条  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含电梯轿厢)、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医疗等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露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三)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室外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九条  公共场所非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

  吸烟点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吸烟点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四)配置烟灰缸等器具。

  第三章  控制吸烟措施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控制吸烟规定,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指定控制吸烟监督员,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醒目、清晰的禁止吸烟标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四)对在场所内吸烟的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拒绝离开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