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19-11-11 12:11 的文章

【聚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青岛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背后的故事

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1日讯 以李学跃为首,曾在青岛市市北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最终以整体覆灭收场。2019年2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学跃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抢劫、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案作出二审判决。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学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他15人二十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八万元至两万五千元不等罚金。

该案作为青岛市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侦办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案件办理中那些跌宕起伏、曲折艰辛的细节也在近期被公之于众。

细致侦查 褪去黑社会组织的神秘面纱

2016年底至2017年初,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先后受理张某某、周某某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两起案件中不法分子手段暴力、不计后果,如不及时予以打击,必然会助长其嚣张气焰、损害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对于这两起案件,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展开调查。警方发现,两起案件均为李学跃等人所为,除上述两起案件外,李学跃还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多起暴力犯罪并从中敛财聚富,他的背后是一个具有组织性、经济性、控制性的犯罪组织。民警们敏锐的觉察到,李学跃等人具有涉黑的重大嫌疑。

参与侦办此案的民警告诉记者,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是凭民警主观臆断,《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其有明确规定,即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作为执法者,警察不能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必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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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一定事实证据后,2017年9月22日,李学跃案专案组正式成立,代号“9·22”,对李学跃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随后,警方重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具备的四个特征展开侦查,相关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以李学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慢慢褪去了那层神秘的面纱。

2015年至2016年,李学跃先后成立青岛华安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际恒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纠结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公司为掩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组成相对稳定、人员分工明确、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专案民警告诉记者,“我们调查发现,李学跃这伙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比如,他们在公共场所公然寻衅滋事、持械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也逐一印证了以李学跃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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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背后如何打开突破口?

“获取确凿充分的证据,是办理涉黑案件的关键所在,也是难点所在。不少受害人虽然人身、财产受到了不法侵害,但他们担心被打击报复,宁可忍气吞声也不愿意报警。有的受害人甚至主动加入李学跃的组织,从受害人变身黑社会组织团伙成员。”专案民警告诉记者,办理其他的案件一般都是“由案到人”,从案件牵出嫌疑人;涉黑案件大都是“由人到案”,在嫌疑人身上找案子。“有人觉得警察不作为,让李学跃这帮人鱼肉百姓,其实我们挺冤枉的,办案需要的是证据而不是情绪。在搜集证据上,我们遇到的困难比想象中的大。慑于不法分子的淫威,很多受害人心里有顾虑、不愿意向我们开口,很多受害人说‘受害人那么多,你们找别人作证吧,不差我这一个’,我们吃了不少闭门羹。”专案民警说。

“特别是2016年台东一路周边因地铁施工被清场,许多外地摊贩便返回老家谋生。由于当时受害人没有报案,事后又不愿意作证,为调查取证带来了难度,专案民警承受着很大的压力。为获取证据,打开局面,我们除了在本市调查取证外,决定安排民警赶赴外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负责同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