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19-10-16 10:30 的文章

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再出大招 外资银行等三大领域迎松绑

金融业对外开放再出大招!

10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再出大招 外资银行等三大领域迎松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对外开放举措此前监管部门均有提前“预告”,例如,去年10月底,银保监会发布其代为草拟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内容就包括外资银行分行吸收定期存款门槛降低、外资行可在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等。

外资行三大领域“松绑”落地,吸收境内居民存款难度降低

实际上,本次发布的最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与去年10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外资银行主要在降低进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降低业务开办条件等方面迎“松绑”。

降低进入门槛主要体现在允许外国银行在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往,外资行在我国境内只能设立分行或者子行其中一种。“这一政策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在外资行能承做业务方面,例如,外资分行在开办零售业务方面约束更多。”上海一位外资行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此前监管的政策导向是鼓励外资行在华设立子行,子行可从事的业务领域也比分行要多,相应的子行准入的门槛——比如注册资本金等也比分行高。目前,大多数外资行都是在华设立子行,或者此前是分行的也改制成子行。

另一项进入门槛的降低体现在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此项开放政策在今年5月官方就有公开提出过。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此举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

在扩大业务范围方面,《条例》新增支持外国银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包括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新增支持从事代理收付款业务。有分析指出,这将利于外资行开拓非利差收入渠道,增加外资行的收入来源。

降低业务开办条件方面的开放政策最受外界关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的定期存款从每笔不少于100万元降为50万元。上述外资行人士称,该项政策将降低外资行吸收存款的难度,此前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对外资行在华开展业务影响还是次要的,主要的影响还是对境内居民吸收存款的限制和网点的经济规模难以做大,这导致了外资行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削弱了外资行的竞争力。此外,《条例》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条例》还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而此前的规定是,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对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曾表示,这实际上是统一内外资银行监管规则的举动。原来要求外资把运营资金的30%以国务院认可的高质量资产方式来保有,实际上是担心外资银行有风险,对外资银行提出了更高的风险监管要求,现在做出修改体现了对外资行的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