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10-18 20:06 的文章

我国行业调解现状概览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变化,纠纷的矛盾类型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行业类、专业类的纠纷规模日益增加,对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需求也随之增长。

我们通常所说的行业调解,主要就是各行业协会或带有强烈行业协会特点的组织(以下统称“行业性组织”)所设立的调解机构或平台,通过专业优势促进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并最终促成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专业性纠纷解决过程。

一、行业调解的主要特征

(一)行业纠纷的特殊性

绝大部分的行业纠纷双方都是同行(或是投资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虽然诉讼是一种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可以在具体交易和竞争关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更长的时间维度上看,同行之间也不是绝对的对手,它们有时还需要形成合作关系。要柔性地处理争议以及纠纷之外的关系,调解是最符合双方长期利益以及行业发展生态的纠纷处理方式。

(二)调解需求的专业性

在处理行业纠纷时,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往往缺一不可。例如,在处理证券期货业纠纷时,调解员需要懂得证券期货的交易内容和规范流程,也要懂得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这些都是传统“老娘舅”式的调解无法满足的。因此,要满足行业性的调解需求,专业性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三)行业调解的优势

行业调解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促成纠纷双方尽可能就纠纷解决达成合意,能为纠纷双方可能存在的合作关系留有余地,与诉讼、仲裁相较,至少存在以下优势:

1.从目的和动机上,行业组织处于行业整体健康发展的考虑,更加倾向于组织纠纷双方达成合意,也就更加有可能一揽子地解决双方之间的各种纠纷。

2.从能力和资源上,行业协会具有专业性强的调解员队伍,掌握更多行业资源,能够有更多筹码促进纠纷双方有效地进行沟通,并且为纠纷双方提供切合实际的建议或纠纷解决方案。

3.从成本和支出上,不管是社会成本(如声誉成本和关系成本),还是经济成本(如时间、人力、物力、精力、财力和各种机会成本),诉讼的成本都更高。如果双方利用行业协会进行调解,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会相对小得多。

二、行业调解的常见组织结构

所谓行业调解,最广泛的承载基础当然是各行业协会。我国现有行业协会、商会近7万家,很多行业协会均建立了自己的调解中心,另外还有类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公司制法人性质的行业组织设立了纠纷调解部门,为相关行业的业务纠纷提供调解服务。我们梳理了这些调解中心的运转和管理模式,总结了其普遍的架构方式。

(一) 专业委员会:指导、研究调解工作

代表性的管理模式是由行业协会设置一个与调解相关的常设的专业委员会。例如中国期货业协会内设的调解专业委员会(该专委会隶属于理事会,是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内设的调解专业委员会,还有由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甚至连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也成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指导工作。大部分这些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指导调解工作、聘任调解员、指导调解员培训交流,研究、处理与行业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的专业问题,但不处理具体的调解案件。

(二) 调解平台、调解工作站:处理具体调解案件

具体的调解案件工作展开还是由各行业性组织所设立的线上线下平台、工作站、工作室来具体承担。例如,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跨省市设立了105个调解工作站;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在三家同业公会分别设立了证券、基金、期货业调解工作室,处理涉及各同业公会会员单位的纠纷调解事务。又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纠纷调解部在全国35个省市设立投服中心调解工作站,工作站配备了人员、场地和现场、远程设备、设施,开展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

(三) 线上平台:网络视频等调解方式成为普遍现象

多家调解组织都搭建了线上平台,纠纷当事人和调解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参与调解。最为典型的是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该中心是全国首家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银行业纠纷调解机构,主要依托于微信公众号“银行业一站式纠纷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从公众号中功能模块来看,除最基本的申请调解、调解结果查询、确认外,还有调解协议司法/仲裁确认、在线仲裁、在线法院等预设模块。又如,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所链接的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还集合了八省一市的20家金融调解组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纠纷调解部所依托的中国投资者网站平台;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网站也有相应的线上调解功能。

三、行业调解的常见案件来源和启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