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施
1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修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原文如下: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等文件要求,我局重新修订了《福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20年5月8日
福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对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队伍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员、定岗,落实分工负责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讯手段、办公经费落实到位。
市局成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职责分明。制定有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安排实施。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
第五条 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培训。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准绳,不断强化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确保干部职工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每年结合“安全生产月”或“11.9”消防宣传日等时间节点,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的内容以查隐患、查制度、查措施为主,边查边改;对不能立时解决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改。
第七条 遇有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启动《福州市民政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行政正职和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其他分管业务领导分别承担各自工作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
1.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清单,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组织考核。
2.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组织督促民政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季度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季度带队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