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5-11 12:05 的文章

权威发布丨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全文)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中部标杆、全国领先、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长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精神,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的改革优化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公共服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草拟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大疑难和共性问题。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在政策宣传解读、基层政务服务、行业指导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基层治理紧密结合,打通“最后一公里”。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三条 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的督促作用。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要求,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接受评价,同时牵头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定期开展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及指标体系相关工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负责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宣传推介,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等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咨询和解读,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教育;对标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先进地区,组织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学习和优化提升;提升各级各部门营商环境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定期组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地的先进经验举措。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大力推广“领照即开业”,精简企业开办审批材料、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实现“零收费”。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或者实体大厅窗口办理登记注册。

  相关部门对转移来长的市场主体,经原所在地省级、市级部门依法认定的相关许可、认证、评级资质,除许可机关已明确经营区域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予以认定。

  优化办理企业注销程序。市场监管部门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编制、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推行企业注销全程电子化,完善容错机制,压缩注销登记和公告时间。税务部门优化企业清税注销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