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七部门出台“硬核”十五条,这类群体将受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七部门,从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减免社保费用等方面,出台十五条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发展。
保障用工
在保障用工方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落实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金融方面,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
减免社保费用和个体工商户税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疫情损失情况合理测算后,报经省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摊位租金、检验检测等费用减免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疫情期间,农贸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
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减免50%检验检测费用。
同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
附:十五条措施
一是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序复工复产。各部门要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和《指导方案》要求,在各级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推动个体工商户比照企业标准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
二是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复工人员健康通行证明省内互认,鼓励各地采取包车、包船等方式,接回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返岗复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落实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专门开展针对个体工商户用工的招工活动。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
三是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四是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五是减免个体工商户税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