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奇迹 2020-08-16 18:11 的文章

保荐新办法变局投行业务 券商业版图面临重新划


  本报记者 李骐 深圳报道

  “一切尽在意料之中。”在得知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的消息后,上海一家券商的投行老总平静地告诉记者。

  但或许不在他意料之中的是,出于促进创业板、券商直接投资等业务发展的目的,新的保荐办法对与之相关的保荐工作,拟订了更为开放的条款,而这一切都有可能带来现有投行业务竞争格局的重新变局。

  投行变局

  为了促进保荐机构积极开展创业板的保荐业务,监管部门拟在新办法中对保荐制度作出调整,创业板推出后,将和主板的保荐方式实行“差别对待”,允许保荐代表人在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签多单,待创业板积累足够的经验后,再在主板放开保荐代表人的签单限制。

  “这对我们的工作会有重大促进作用。”深圳一家中小券商投行负责人兴奋地告诉记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一个保荐人同时做几单完全可以做到。”据了解,一般证券发行中,正式递交申请材料到完成发行大概需要一个半月到几个月不等的时间,这种保荐方式实际上拉长了发行周期,在新股发行提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项目增多等背景下,这种保荐方式在客观上给我国证券发行造成了较大的滞后影响。此次取消这一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尤其对创业板的加快建设很有好处。

  目前少数大型券商如中信、中金等凭借背景优势“垄断”了航母级公司的IPO承销项目,而背景较弱的券商如广发、国信、平安则依靠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争取了大部分中小企业项目,而各方面都更逊一筹的券商基本上分不到投行业务的蛋糕。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投行业务因为创业板和直投的放开而得到巨大的发展,那么不但投行业务占据券商总收入的比重将大大增加,整个券商业的版图将也可能因此而被重新划分。

  出台背景

  权威人士此前透露,新修订的《保荐办法》将体现监管思路,旨在进一步发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作用的同时,强化其责任。

  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品种将逐步增多,监管部门将会在更多的证券发行类型上实施保荐制度,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业务范围将逐步扩大。与此同时,新办法将对辅导和尽职调查的衔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权责划分、保荐的内控制度、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日常管理,以及监管和处罚措施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例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联合保荐,主要是由于在此前的一些上市联合保荐中出现过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的事件。此前中国国航(爱股,行情,资讯)由中金、中信、银河三家联合保荐承销,上市后一度跌破发行价,因此被业内指为联合保荐承销不力,证监会的官员因此曾斥之为“三家不如一家”。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并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管理办法》还要求保荐机构应定期检查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和评定,并在年度执业报告中对检查情况和考评情况逐一进行说明。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发行节奏的加快,保荐人日益成为“抢手货”。一些保荐人忙于频繁转会,长期不做项目;少数新晋保荐代表人的业务水平不高,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而极少数保荐代表人甚至沦为签字机器,不实际参与项目。“新规定出来后,对于督促大家勤勉尽责很有帮助,因为造假难度增加,比如机票如何造假?”

  事实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后,已经涵盖了公司发行上市和融资的全过程,新的发行和融资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检查在即

  据了解,监管机构可能会在近期对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尤其是持续督导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大规模检查。

  交易所已经开始行动起来,2月19日,深交所颁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对中小板公司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其分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级。

  2007年年报披露结束后,深交所将对中小板公司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进行首次评价,相关业务部门已经制定了详细的评价指标。对于评价等级较低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深交所将采取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参加培训、约见保荐人负责人或相关保荐代表人谈话、建议证监会一定期间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保荐业务等相关措施,并将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评价结果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