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人才交流 2019-06-05 14:33 的文章

干部挂职交流制度建设需加强

  年轻干部挂职何以质疑不断

  导 读

  近日,90后副行长挂职副县长一事引发舆论普遍关注。挂职作为一种重要的干部交流和培养方式,尤其是选派年轻干部挂职锻炼,对促进挂职接收单位开展工作、拓宽年轻干部教育培养渠道、提升干部队伍素质等均有重要意义。遴选年轻干部挂职重要岗位应遵循什么原则?如何推进挂职人才遴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本期“声音版”刊发一组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公平择优应为挂职遴选基本原则

  □ 杨建顺

  近日来,“29岁银行行长杨沁挂职副县长”事件引发社会关注。结合此前类似事件,相关方面的回应,其过程和结果多有相似,尽管层层疑云密布,但是总能归于“符合人事任免规定”,这显然解决不了人们的质疑。

  总结来看,人们的质疑多缘于当事人年轻。因为年轻,让人们考虑到其阅历;一旦阅历中显示了低学历,就会让人们联想其家庭背景;如果父母为官,而其在父母为官的辖区内飞黄腾达,则会让人们猜想其中有“拼爹”的成分。年轻本来应该是优势,符合干部年轻化的主旨要求,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也可以成为人们展开逆向思维的重要契机。一旦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展示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则只会让人们生出更多猜度和臆想。认真审视和反思类似事件,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挂职中存在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脱离的问题,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和交流领域的痼疾。

  所谓挂职,在公务员法上是有特指的,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这里强调了挂职的重要特点,其一是机关为了工作需要;其二是选派公务员;其三是一种临时性任职行为。为了培养锻炼公务员,机关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在此语境下,培养锻炼公务员成为挂职锻炼的制度目的,也就是说,挂职锻炼往往伴随着较大发展机遇。同时,因为其涉及职位授予和权力行使,故而需要有法律依据。

  杨沁挂职副县长并不是公务员法所规定的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的挂职锻炼,而是企业干部调入机关挂职锻炼的一种方式。尽管其在形式上是临时性任职行为,但其本质上仍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调任。近年来,各地在畅通党政机关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流动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拓宽企事业人员和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渠道,对优秀年轻干部的交流锻炼、优化干部结构等都具有重要的推动和指引作用。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包括挂职在内的交流都应当依法推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人选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作为副县长,即便是挂职副县长,其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等条件也应该有明确标准。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堂堂正正地公之于众,以彻底消解人们的质疑。

  同时,公务员任职还要符合限制性条件:其一是符合回避要求,其二是符合担任该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的规定,其三是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其四是一人一职原则。以此来看,杨沁挂任副县长,在回避的要求和营利性单位兼职等方面,或许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最后,应当夯实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举县长、副县长均有相应的程序规定,必须严格恪守。总之,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挂职政府重要岗位年轻干部的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精准科学选人用人,不唯学历,不唯年龄,不唯出身,切实推进干部挂职交流等选人用人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郝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