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在全国率先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总目标,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加强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到2020年,完成建设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任务,根据评估结果和有关标准探索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规划青海湖、昆仑山国家公园,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构建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基本框架。到2022年,构建起布局科学、分类清晰的自然保护地模式,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展现“国家公园省、大美青海情”的美好画卷,彰显国家公园示范省的带动作用。到2025年,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更加健全,统一的分级管理体制更加完善,保护管理效能明显提高,建成具有国内和国际影响力的自然保护地示范省。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统一管理机构。整合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改革,由林业和草原部门统一行使全部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科学设置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原则上国家公园按副厅级以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正县(处)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按不低于副县(处)级,各类自然公园国家级按副县(处)级、省级按科级设置。人员编制以整合现有单位为基础,以不减少为原则确定行政事业编制。协调好自然保护地内外部关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职责,当地政府承担自然保护地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二)建立科学规划体系。启动编制《青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总体规划》《青海省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同步启动青海湖、昆仑山国家公园规划编制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工作;修订完善《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陆续开展其它各类保护地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三)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利用好青海省与中国科学院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三江源国家公园研究院、高原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及青海大学三江源生态与高原农牧业重点实验室、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开展生态保护重大科学研究。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咨询机构参与相关规划设计、生态保护、科研监测、社区共建等,为自然保护地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
(四)建立资源环境综合执法体系。根据实际需要,依法授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履行管辖范围内必要的资源环境行政综合执法职责。建设高效有力的自然保护地综合执法队伍,逐步实现保护管理队伍职业化和装备标准化。建立系统完善的综合执法制度体系,自然资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高效联动,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综合执法模式。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地联盟合作机制,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间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工作,开展毗邻地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管理。以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为基础,在所有自然保护地推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以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等,完善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逐步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内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