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人才交流 2019-09-14 06:14 的文章

青海印发文件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原标题: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 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

日前,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中办发〔2019〕27号)精神,吸引更多省外人才来青创新创业,鼓励引导更多省内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贡献才智、建功立业,现结合青海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搭建人才干事创业平台

(一)用事业集聚人才

1.积极对接争取中央项目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积极主动对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在国家推进实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西部大开发等重大发展战略中,争取有关科研项目、重大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及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置向青海倾斜,带动人才、技术、资金汇聚。积极主动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在实施的人才计划和工程项目中,采取设立专岗、专项或者单列名额等办法,向青海倾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2.围绕特色产业凝聚人才。扩大人才开放,定期举办“青海省引才引智大会”,加快引进实施“一优两高”战略急需的各层各类人才。围绕生态环保、盐湖资源综合开发、清洁能源、特色农牧业、文化旅游、教育卫生、新型城镇化、装备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引进培养人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更好实施“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工程”。积极推动中央企业、省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与我省合作共建现代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产业集群催生人才聚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市州党委政府)

3.加强事业平台载体建设。积极参与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广泛开展教育、文化、旅游、卫生等领域合作,打造面向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人才交流交往基地。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将平台、人才、技术、专利、资本等创新资源引导进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强对创新载体建设的支持和引导,推动省级创新资源向县域倾斜,各类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向县域开放,共享创新资源。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探索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在人才引进、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重点难点领域先行先试。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建站经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4.促进高端人才创业。构建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具有战略意义的高端人才以“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相关事宜。建立“不看时间看业绩”人才考核管理和评价办法,为顶尖人才团队量身创设发展平台,不受行政级别、编制总量、岗位设置、工资总额限制。顶尖人才团队中符合条件的核心成员,直接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简化来青创新创业的外籍人才入境和居留手续。(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

5.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岗创业或到省内企业兼职,也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在青创业,在岗兼职、离岗创业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参加原单位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依法依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可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到县域开展创业服务。推行“科技副县长”“科技镇长团”“博士服务团”等模式,提升县域人才集聚和创新管理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