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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686175779-202007-274631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7-06  
名 称: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昆政办〔2020〕28号   关键字:   昆台经济文化交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次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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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昆明市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9﹞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 深化昆台经贸交流合作,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

1.放宽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行业均向台商投资企业开放。台商投资建设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项目,在申报中央、省资金扶持项目或确定市级资金扶持项目时,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项目按“同等优先”原则予以申报和安排。对台商在我市投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同等待遇,负面清单以外的台资项目实行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流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政策给予补助。(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积极推荐台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对于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支持企业,市税务局将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提高企业的纳税获得感。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减征政策优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负责)

5.积极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在我市注册且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台资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业务,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牵头负责;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积极引导台资进入高原特色农业、石油化工、先进装备制造业、生物制药、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金融、旅游、教育、医疗、养老康复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投资与合作,鼓励和扶持台商参与我市打造国际一流的“大健康”、“大旅游”、“大文创”等有关产业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大健康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