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2-16 13:51 的文章

全是干货!东莞“助企撑企15条”权威解读来了!

  【机床商务网栏目 政策法规】 日前,东莞出台《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坚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可谓干货满满。那么,企业该如何申报呢。就在刚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具体解读如下: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政策解读: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的规定,对于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上年度东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按照2019年度东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1.2%测算,全市将有超过19万家企业享受该项政策,返还资金预计超过1.68亿元,惠及企业职工超过121万人。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吴柱基,22203620。
 

  二、对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国家及省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的规定,对于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的规定,对已按规定认定为参保困难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我市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时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具体认定办法及返还标准待国家及省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确定。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吴柱基,22203620。
 

  三、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政策解读:为进一步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保障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稳工复产,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我市拟从推荐就业和提供服务平台两个方面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补贴补助:①推荐就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成功介绍就业人员的,给予推荐就业补贴;企业成功推荐超过一定数额用工人员的,额外再给予一次性补贴。②提供平台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线上招聘开通专区,为企业免费提供线上招聘平台和远程面试服务的,给予平台补助。每个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享受两项补贴补助的累计总额不超过30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近期出台相关操作细则。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郑春泽,22836692。
 

  四、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尽快安排企业复工复产,由市镇两级优化核验报备流程,协助调度防疫物资,优先支持订单充足且防控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的重点企业、倍增计划企业。
 

  政策解读:按照省有关要求,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①对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企业实行备案制,符合省提前复工类别的五类企业,向镇街(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提交备案,镇街(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复工。②对2月10日后复工的企业实行承诺制,企业落实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做到“四个到位”,即防控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并向所在镇街(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提交《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明确企业法律责任后方可有序复工复产,镇街(园区)组织对复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