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2-02 20:49 的文章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我市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可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并向社会通告,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二、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根据疫情防控应急工作要求,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要加快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积极推进“网上办理”、“不见面经办”、“前台接收、后台办理”、“容缺受理”,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尤其是要研究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措施,抓住当前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重点业务,倡导参保单位和个人,利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电子邮箱和传真等服务功能办理业务。

  (一)登记征缴有关业务

  1.明确可直接办理的业务,包括:单位申报月报补缴、单位申报个人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单位申报基数差补缴。

  2.明确可采用承诺制办理的业务,包括: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且在京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10年的,申请补缴2011年7月之后,且不超过3年;账户类别为临时账户,申请补缴2011年7月之后且不超过3年;退费业务(包括基数差退费)。由单位承诺,不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即可办理,其中退费业务需要与参保人电话核实确认。

  3.明确可采用容缺受理制办理的业务,包括:除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性质、缴费人员类别、工人变更干部身份外的其他变更类业务;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且男距60周岁、女距50周岁的理论缴费年限加上本市实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人申请补缴2011年7月之后,且超过3个月以上的;单位申报个人补缴2011年7月之后超过3年的。先受理,记录相关信息,待疫情结束后收取材料再办理。

  4.台港澳人员、在华就业外国人、兼职人员等无法在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的人员参保登记,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传递相关材料后办理参保登记。

  (二)待遇支付有关业务

  1.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涉及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等特殊业务的,各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按规定补发各项保险待遇。

  2.对于无法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的业务,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传送必要资料,由支付部门简化手续,先行办理。

  3.对于可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取得行政部门信息的,原则上不再收取参保单位提供的原件;对于无法通过系统数据交换的,各经办机构应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对必须由行政部门审批的经办事项,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线下交换或由参保单位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影印件先行办理。

  (三)基金财务有关业务

  倡导并指引参保单位使用银行扣款方式缴纳保险费用,并在账户中预留足够费用。为方便参保单位,临时增加了银行汇款方式,各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疫情防控安排,在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接收用人单位的银行汇款缴费。

  (四)转移接续有关业务

  1.引导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网上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转入和转出)及个人权益记录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