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1-15 16:51 的文章

中国银保监会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完善

银保监发〔2019〕49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贸金融服务,补齐服务短板,提升服务质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增强服务意识。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稳外贸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实现我国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双边贸易平衡增长的重要作用,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将支持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突出服务重点。银行保险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贸发展政策,继续做好大宗商品、机电设备、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等传统优势领域金融服务,持续加大对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企业产业链全球布局、外贸品牌建设、中欧班列发展和铁路运单(提单)应用、通关便利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新业态、新领域的服务力度,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三)加强风险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各类外贸金融业务特点,有效识别风险点,始终将贸易背景审核作为外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管理。

二、完善产品和服务

(四)完善金融综合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紧跟外贸发展趋势,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结算方式变化、贸易流程特点、应收账款可控程度、市场需求和自身展业能力,合理利用境内外市场资源,积极开展外贸金融服务,提供支付结算、融资融信、财务规划、风险管理、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金融产品服务和外贸金融整体解决方案。鼓励银行推动内外贸、本外币、境内外业务融合发展,满足外贸企业国内生产组织需求。

(五)创新应收账款融资。鼓励银行在审慎评估应收账款真实性和稳定性、有效把控应收账款常态余额水平的前提下,开展外贸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业务创新,实现授信、放款、还款的灵活安排,适应外贸“单多量小、周转较快”的特点。鼓励银行在有效把控出口退税账户变更情况等基础上开展出口退税账户相关融资,未退税款可视同企业应收账款一并进行质押融资。鼓励银行在有效把控供应链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和完善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围绕核心企业开展面向上下游的境内外供应链金融服务。

(六)积极开展保单融资。鼓励银行结合企业需求和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积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开展其他外贸金融服务时,银行可结合企业持有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综合考虑授信风险。鼓励银保双方深化互信合作、信息共享、系统对接,围绕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缓释作用和融资功能开展产品服务创新。

(七)创新服务贸易融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充分把握服务贸易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真实性审核的基础上,提供服务贸易金融产品服务,持续加大对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和通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咨询、研发设计、知识产权、节能、检验检测认证、环境、会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

(八)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搭建并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渠道深入了解小微外贸企业金融需求和生产经营信息,开发特色产品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接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借助其增信功能和在企业生产、交易、通关、退税等方面的信息优势,为更多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做好符合信贷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续贷工作,确保不发生不合理的抽贷、断贷。

(九)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升做市商能力,创新风险对冲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人民币外汇即期和衍生品、跨境人民币结算、利率衍生品、大宗商品衍生品等助力外贸企业管理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