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社工考试法规与政策第十四章第四节
一、社会保险基金与征缴:
(一)社会保险基金
1.各项保险基金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同保险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保险基金则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2.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到挪用。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1.登记
单位成立30日内登记,同时为职工办理;
自愿参加人员自行申请
2.基数:
单位:工资总额
劳动者:上个月实际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3.法律责任(不办社保登记或缴费拖延、不足)
单位---责令改正---1-3倍罚款;
补足--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1-3倍罚款;
主管和直接责任人---500-3000罚款;
二、社会保险经办与监督:
(一)社会保险经办
1.职责权利和义务
(1)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收集整理;
(2)建立档案
(3)缴费记录
(4)提供相关查询、核对等服务
2.法律责任
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类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退回、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职业资格、解除服务协议、行政处分等
②机构工作人员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赔偿损失
(二)社会保险监督
立法机构的监督
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权利的监督
相关资料
2020年上海社工考试法规与政策第十四章第三节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含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失业保险基金
1.来源:
(1)单位(2%)、职工(1%)(农民工本人不交)缴纳的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利息
(3)财政补贴
(4)其他资金
2.各省统筹
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阅读全文
21世纪人才网、 国家公务员成绩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