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12-21 14:39 的文章

辣条“国标”出台 终结辣条标准的南北之争

  辣条究竟是什么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终于给出了回答。

 

  12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明确,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生产企业要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相关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改善产品配方,制定食品企业标准,降低调味面制品中盐、脂肪、糖含量,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标”的出台,意味着长达二十年的辣条标准“南北之争”的终结。标准的统一,将结束因标准不同,给生产企业所带来的异地质检存在差异化的问题,辣条的“地方保护”将不复存在,辣条市场正式进入到全国化市场的阶段。

 

  郑州平江商会秘书长李长根告诉记者,目前监管总局只是规定了辣条的食品种类,确定了大致的食品标准方面,而具体的添加规定并未出台,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但目前的统一,已经结束了南北在辣条品类上的争议,将进一步规范辣条的市场。”

 

  辣条将更为安全?

 

  12月10日,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辣条的国标文件后,诸多辣条生产商纷纷表示将按照国家规定,生产合规产品。记者联系了河南多家辣条生产企业,均表示已经知晓国家的政策,早已按照要求跟进生产。

 

  食药监局作为食品行业的管理者,企业本应该服从监管,但在辣条的行业中,曾出现了企业、食药监局“互怼”事件。2018年8月30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湖北食药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在不合格样品的名单中,包括知名品牌“卫龙”在内,河南省生产的多款辣条登上了“黑榜”。

 

  9月4日,不甘心登上“黑榜”的卫龙发布公告称,公司严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河南省地方标准现行有效,市场上执行河南省地方标准及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当日,湖北食药监局针对卫龙的公告再次发布文件反驳其观点,湖北食药监局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湖北省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相关的文件执行和检测,并无任何的不妥。

 

  在河南省的《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DB41)》文中明确,辣条的生产中实际上执行的是糕点类、膨化食品的标准。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均可用于糕点类、膨化食品类,因此上述两种添加剂可用于辣条。但按照湖北食药监局执行的食品标准来看,上述添加物为不合法添加物。卫龙的观点为自己的产品符合河南省的执行标准,并不应该被列为不合格产品;而湖北食药监局则是以卫龙不符合湖北所执行的标准为由,认为其在湖北应被下架。虽然最终双方并未就该问题达成一致,但客观来看,卫龙在湖北省的市场已经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在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中已明确,调味面制品(辣条)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

 

  上文的事件中,湖北省食药监局就正是依照此文件执行的标准,但由于此文件仅为参考意见,并不具备强制性,因而此前各省制定的标准依然有效。此次国标的食品标准与上文中《通知》食品标准相同,而这意味着,作为辣条的主要生产地之一的河南,所有的辣条的生产企业必须要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全面废弃此前的河南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生产,即不准添加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物质。

 

  即便如此,河南某辣条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河南地区的辣条类部分食品标准已经远高于国家对于方便食品的限定标准,对于香料、色素的使用限定非常严格,但其他地区的产品可能就远不及河南的标准,因而无论其他地区的检测审核,还是在成本方面,均出现了较大的不公平。记者注意到,在辣条另一生产地区湖南,此前一直将辣条作为挤压式糕点执行标准,按照湖南标准,辣条企业能够使用的添加剂超过30种。

 

  虽然国标的高标准要求很多企业对添加剂作出改良,但被采访的企业对国标的出台仍旧保持乐观的态度。“很多企业在发展中实际上受到食品标准不同的限制,因而企业的发展是以省市为区域而发展的,如果国标可以尽快落地,会进一步清理作坊式的生产商,对于行业来说,可以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上述企业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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