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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伊戈尔: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 2019-12-04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2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8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
    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 15
    七、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5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7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9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 19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21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21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22
    3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咨询”)接受委托,担任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伊戈尔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伊戈尔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伊戈尔提供,伊戈尔已向本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伊戈尔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4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伊戈尔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伊戈尔、上市公司、公司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咨询 指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指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6
    《公司章程》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7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伊戈尔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8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伊戈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199.2875 万股的 2.5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276.3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3.75%,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9%;预留 53.6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6.25%,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41%。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9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10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11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42 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9.42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8.82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
    日或者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2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3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14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0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40%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S、A、B、C、D 五个等级。
    考核等级 S A B C D
    解锁系数 100%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S/A”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B”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80%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C”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60%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为“D”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
    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15
    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出口业务占营业收入比重较大,近几年的出口销售比重超过 50%。国外市场受国际政治、经济变动、汇率波动和国际贸易冲突与摩擦的影响较大。
    公司所处的行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近年来国际知名厂商在我国建立生产基地,发展前景广阔的消费及工业领域用电源产业,国内也有一批竞争实力较强的企业,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同时,公司所处行业的技术研发涉及电力电子技术、电磁仿真技术、热动力技术、自动化技术、工业设计技术等多项技术,综合性较强,对各项技术要求较高。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加强公司的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以 2018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2020 年营业收入长率分别不低于 15%、4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七、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16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7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一、2019年04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二、2019年04月1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三、2019年04月15日,公司通过在公司公告区域张榜方式以及公司OA办公系统发布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名单公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9年04月15日至2019年04月24日,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
    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05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19年05月15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18
    五、2019年0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六、2019年06月28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公司实际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2.86万股,授予限制性的股
    票于2019年07月02日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由本次授予前的131992875股增加至
    134521475股。
    七、2019年12月0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12月0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6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19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 年 12 月 2 日;
    (三)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27 元/股;
    (四)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11人,授予数量63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获授的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共计 11 人)
    63.00 100.00% 0.47%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
    四舍五入所致。
    (五)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七)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说明
    1、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27元/股。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根据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7.10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7.47 元。经董事会审议,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27 元,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相同。
    21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12 月 2 日为授予日,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
    予 6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27 元/股。
    22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伊戈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伊戈尔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23(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