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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共同成长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京新药业: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共同成长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19年09月25日 21:00:57 中财网  

 
原标题:京新药业: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共同成长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京新药业: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共同成长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成长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年9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计划的主要内容 ............................................................................................6
(一)本计划的规模 .............................................................................................6
(二)本计划的持有人及确定标准......................................................................6
(三)本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6
(四)本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7
(五)本计划的管理模式 .....................................................................................7
(六)本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7
(七)本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7
(八)本计划其他内容 ....................................................................................... 10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核查意见 ............................................................... 11
(一)对本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1
(二)对公司实施本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3
(三)实施本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 15
(四)对本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15
六、结论 ................................................................................................................. 16
七、提请投资者注意的事项................................................................................... 16
八、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6
(一)备查文件 .................................................................................................. 16
(二)咨询方式 .................................................................................................. 16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京新药业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共同成长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共同成长计划、本计划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成长计划

持有人



参加共同成长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共同成长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由本计划全体持有人推举产生的共同成长计划的日常管理
机构

标的股票



京新药业股票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
入造成的。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京新药业聘请担任公司实施共同成长计划的独立财务
顾问,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京新药业所提供的资料及其公开披露
的信息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京新药业共同成长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
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均由京新药业提供或来自于其公开披露之信息,
京新药业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
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并对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态度出具本报告,
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报告旨在对共同成长计划事项出具意见,不构成对京新药业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
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京新药业发布的共同成
长计划的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全文;

(五)本报告仅供京新药业实施共同成长计划时按《指导意见》规定的用途
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
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京新药业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实施共同成长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共同成长
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四)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计划的规模

本计划涉及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
的本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计划持有
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
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二)本计划的持有人及确定标准

参加本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
层管理人员及公司生产、研发、营销和行政等核心骨干人员。管理层每年对持有
人进行调整。


本计划持有人名单及各持有人所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的额度及比例,将根据
每年度公司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及各持有人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届时公司将
会另行公告。


(三)本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1、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公司计提的配套资金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其中,配套资金的提取方式为:公司每年提取配套资
金需完成考核年度公司目标,完成目标后,可提取净利润增量的15%进入配套资
金池。持有人自筹资金与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1.5。


2、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下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1)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2)大宗交易;(3)协议转让;(4)融资融
券;(5)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6)参与认购公司配股;(7)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股份的非交易过户;(8)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



(四)本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计划的存续期

本计划为长期永续滚动实施,公司每年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当年度计划,
每次实施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本计划人员及规模。


2、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就本计划项下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该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自该年度
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该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计划
项下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不少于48个月,其中,法定锁定期为12个月;
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不得低于36个月。法定锁定期内,
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进行交易、不得买卖股票,持有人所持份额在年度员工持股计
划锁定期内不得变动。


(五)本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计划项下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各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规
定履行该期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
使股东权利。


本计划项下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资
产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
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管理。


若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计划的具体管理事
宜。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计划的规定管理本计划
资产,并维护本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
其他股东与本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若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则资产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确定,管理费用
的计提及支付方式详见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签订的管理合同相关条款,管理协议
的主要条款详见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
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本计划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
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的具体
职权、召集程序及表决程序由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另行制定。


2、本计划项下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均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
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各期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候选人,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
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
权、召集程序及表决程序由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另行制定。


(六)本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1、本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


(2)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本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因本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计划资产。


2、本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计划的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
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计划的相应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
似处置。


(2)在存续期内,本计划内的股份由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和安排,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
归本计划所有,由本计划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共同享有,且由管理委员会统一
分配;公司发生派息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由本计划持有
人按所持份额比例共同享有或管理委员会可将获得的现金股利用于二级市场购
买标的股票,再由本计划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共同享有,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分


配。


(3)本计划项下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各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
如下规定出售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项下部分标的股票,所获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后
的金额向持有人分配:

①自每笔资金进入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第5年持有人将获得管理
委员会首次分配,获得资金金额为各持有人个人出资部分的1.5倍;

②每笔资金首次分配后的第3年,管理委员会每3年固定分配,分配金额为
各持有人个人出资部分的1/2;

③上述分配后,持有人每笔资金的剩余部分权益于退休时一次性提取。


(4)本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该
持有人项下公司配资部分对应股权全部或部分没收,并分配给其他持有人:

①持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持有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

③经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确认持有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④经管理委员会确认持有人严重违反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⑤持有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⑥持有人违反其对公司负有的竞业限制、保密等义务;

⑦发生或存在公司认定的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本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1)经股东大会授权,本计划的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

(2)本计划的存续期内,本计划项下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须经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提交持有人大会通过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3)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本计划及项下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终止;退出时持有人提取其个人
出资、公司配资和两部分资金对应损益;


(4)法定锁定期(即12个月)满后,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5)若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无法满足分配资金需求,则该年度
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6)锁定期满后,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仅持有现金时,该年度员工持股计
划可由对应管理委员会决定终止;

(7)若本计划终止,则本计划项下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将相应终止。


2、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1)本计划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持有人离职:

①持有人参与该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时间不足4年(包含),该年度员工持股
计划按该持有人个人出资的本金及本金对应市值两者孰低原则退还,该持有人的
剩余损益纳入配套资金池。


②持有人参与该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超过4年且不足7年(包含),该年度员
工持股计划退回该持有人个人出资的剩余本金①及剩余本金对应损益的一半,该
持有人的剩余损益纳入配套资金池。(注:①剩余本金是指持有人个人出资的本金减去历
次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本金,下同)

③持有人参与该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超过7年,该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退回该持
有人个人出资的剩余本金及剩余本金对应的损益,该持有人的剩余损益纳入配套
资金池。


若持有人在法定锁定期内离职,则该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在法定锁定期满后再
按上述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本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其相应权益按照持有
人退休情形处理:

①符合相关政策并经公司批准正常退休;

②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


(3)本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因重大疾病离职的情形,则该持有人可
向管理委员会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其相应权益按照持有人退休情形处理。


(4)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经持有人会议确认,本计划
必须终止。退出时持有人提取其个人出资、公司配资和两部分资金对应损益。


(5)本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本计划未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由管理委员


会决定;若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董事会审议的,则提交董事会审议。


(6)本计划存续期内,对相应权益的处置由管理委员会择机抛售本计划所
持标的股票,并扣除相关税、费后再行支付持有人。


(7)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八)本计划其他内容

本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成长计划(草
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对本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
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
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根据公司的确认,本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经查阅《共同成长计划(草案)》,参与本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自
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


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根据《共同成长计划(草案)》,本计划的人员范围为经公司认定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公司生产、研发、营销和
行政等核心骨干人员。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共同成长计划(草案)》,本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
法薪酬、自筹资金、公司计提的配套基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款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共同成长计划(草案)》,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参与
认购公司配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股份的非交易过户及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以上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
款的规定。


7、根据《共同成长计划(草案)》,本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48个月,
其中,法定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计划
名下之日起计算。本计划长期存续,自公司公告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计
算。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款的规定。


8、根据《共同成长计划(草案)》,本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持
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所
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计划持有人具体股票份额根
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本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
股份。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款的规定。


9、根据《共同成长计划(草案)》,本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计划的内部
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1-2
款的规定。


10、本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共同成长计划相
关账户、对共同成长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共同成长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
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
的其他相关事宜。以上本计划的管理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3


款的规定。


11、经查阅《共同成长计划(草案)》,本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
定:

(1)共同成长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共同成长计划的存续期限及管理模式;

(3)公司融资时共同成长计划的参与方式;

(4)共同成长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本计划情况时所持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共同成长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共同成长计划(草案)》规定本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其内部最高管理权
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共同成长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方,管理
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共同成长计划的
存续期。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以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表决方式等
由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另行制定。


据此,本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京新药业本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政策法
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施本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公司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京新药业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经
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80号文批准,于2001年10
月25日由浙江新昌京新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发[2004]102号文批准,本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向社会公众发行1,76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注册资本变更为RMB6,770万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京新药业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计划有利于京新药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凝聚力的提高

本计划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
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


期、持续、健康发展,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本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1)本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共同成长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②共同成长计划的存续期限及管理模式;

③公司融资时共同成长计划的参与方式;

④共同成长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本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
权益的处置办法;

《共同成长计划(草案)》规定本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其内部最高管理权
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共同成长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方,管理
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共同成长计划的
存续期。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以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表决方式等
由各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另行制定。


据此,本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①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共同成长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
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②公司独立董事于2019年9月25日对《共同成长计划(草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决议并出具审核意见,认为本计划
相关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共同成长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公司实
施共同成长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
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
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
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除尚需履行的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之外,公司本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这
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计划在操作


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京新药业具备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有利
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
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并在操作程序具各可操作性,因此本计划是可行的。


(三)实施本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1、京新药业本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计划长期存续,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48个月,其中法定锁定期为
12个月,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本计划的对象涵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公司生产、研发、营销和行政等核心骨干人员。

本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
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
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
持续发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京新药业的激励约
束机制,提升京新药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有利于股东权益的持续增值。从长远
看,本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四)对本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情形的核查意见

1、本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通过实施本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
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
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3、本计划相关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与
本计划有关联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监事
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实施本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结论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京新药业本次共同成长计划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共同成长计划的实
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
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立并健全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
股东权益的持续增值,是合法、合规和可行的。


七、提请投资者注意的事项

作为京新药业本次共同成长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京新药
业本次共同成长计划的实施尚需京新药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成长计划(草案)》

2、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5、《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何志聪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共同成长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何志聪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5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