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哈市人社部门解答就业失业登记政
东北网9月11日讯 (记者 孙英鑫) 如何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需要什么条件?11日,哈尔滨市人社部门就《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如何进行就业登记?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或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区县(市)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终止就业登记。未进行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补办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适用哪些群体?
答:(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法定劳动年龄内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的;(2)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常住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3)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灵活就业进行失业登记的。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应出示哪些材料?
答:(1)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2)港澳台人员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复印件。劳动者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承诺登记信息真实性。
哪些部门负责具体经办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答: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服务中心(站)。并将就失业信息录入“金保工程”网络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态变动情况,做好相应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进行虚假登记并享受各类待遇的怎么办?
答:出现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退还全部补贴资金,并按照国家《征信管理条例》规定,将违信情况记入个人诚信黑名单。
什么条件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就业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答:(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就业的;(3)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4)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8)在哈市(9区9县)居住半年以上,且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失业人员。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如实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哪些材料?
答:(1)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港澳台人员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劳动者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承诺登记信息真实性。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有哪些?
答:(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2)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3)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就业创业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是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失业人员;(8)军人配偶失业人员;(9)烈属失业人员;(10)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11)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就业创业证》的用途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