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专家组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启动条件调整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蚌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怀远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1.3.2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协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1.3.3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3.4 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