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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 专项规划 【政策依据】山东省新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发展实体经济为着力点,激励创新、优化服务,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注重对新生产要素的运用,优化对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利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人才培养、项目推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督导考核等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推进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相关规划和计划,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旧动能转换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可预期的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加强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套,完善去产能奖补机制,鼓励产能置换指标市场交易,构建调节产能和能耗的市场化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去产能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升级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企业重组基金使用效率,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创新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化解等配套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差异化资源配置机制和节能降耗激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大数据平台,为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和用能权交易等提供基础支撑;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用能指标省级统一调配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力资源、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向新兴经济领域聚集的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产业,培育形成新动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支持传统产业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转型升级,重点发展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改造形成新动能。

鼓励企业按照新旧动能转换的要求,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实施“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行动计划,重点推广开放式研发、个性化定制、协同式创新等制造业新模式,加快发展网络经济、标准经济、品牌经济、融合经济等服务业新业态。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发展实际,结合新旧动能转换发展重点,选择确定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集群。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生产力布局,对各市优先发展的产业集群予以统筹,推动产业错位发展。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集群,在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能耗指标、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新兴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鼓励社会组织、技术联盟和企业参与优势产业、特色领域的标准制定,支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建设和优化标准体系,推动产业升级和新兴行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品牌培育、管理和评价体系,强化和落实商标保护机制,优化品牌建设环境,引导品牌高端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国有资本向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延伸集聚;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投资运营模式,实行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