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扩大失业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对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提出要求。为更好推进政策落实,现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发你们,请一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
一、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适用对象。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其他。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本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执行时间和列支渠道。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标准和期限。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参保缴费人数和年限等科学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2020年3月至各统筹地区政策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