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4-24 12:40 的文章

杜绝庄托黑嘴!证券投资咨询办法征求意见稿发

  近年来,投资咨询机构频频因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被开出罚单。投顾业务违规背后也暴露出财富管理转型阶段投资咨询机构暗藏的风险点。今日(4月17日),证监会下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对外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投资咨询机构资格条件、内部管理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首先明确一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概念,所谓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即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业务类别涵盖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三大方面。目前下发的机构投资咨询业务牌照有84张,2014年后未有新增。

  对于之前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不符合要求的,监管要求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股东不符合条件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暂停业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了《管理办法》中包括持牌机构准入门槛、高管任职资格、内控合规等方面重点内容。

  一、资格条件:重申持牌经营重要性 监管在资质条件方面重申了持牌经营重要性,未持牌机构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开展经营性活动。

  二、准入门槛方面:申请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 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须满足以下六大方面:

  (一)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二)股权结构清晰,权属明确,法人治理结构良好;

  (三)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以及健全高效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六)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股东准入条件:仍需满足“一参一控”要求 “一参一控”即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控股数量不得超过1家。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满足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三)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在金融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或者在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业绩良好,从业期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5%以下股份的股东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境外股东也可以担任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股东。

  有券商人士指出,“净资产这样的指标都是初级门槛,可以说很多公司都能具备,但这不代表就有这个资格了。申请之后,团队建设、过往从业经历都会被考量。我觉得优先会考虑券商、银行、基金这样的主流机构或者一些大的三方公司,另外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放开,不排除外资独资来申请。”

  四、合规内控比对券商、基金公司 内部管理与业务规范也是《管理办法》规范重点,在法人结构方面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规范运营,在场地、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严格分开,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严格比照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并全面、有效覆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同时突出主业,不得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