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州越秀区外地人子女读公办中小学政策

2020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规〔2018〕9号)及《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穗来穗规字〔2018〕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含十一区县)以外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不含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入学方式按广州市教育局相关招生报名方式办理。
(一)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即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或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
(二)申请入学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三)凡适龄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符合相应条件,可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名申请入学,并由其符合条件的一方提交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父母双方不得同时申请。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根据以下申请类别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按照申报流程申报(见附件1)。
第三条 保障性入学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我区统筹安排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
(一)已在越秀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五年,现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居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五年;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五年且在缴、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来穗人员的随迁子女(如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广州市内非越秀区房产,应在房产所在地办理居住证,并向房产所在区申请积分入学)。
备注:
1、 在越秀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五年,是指积分资料截止日期(2020年4月30日)前在越秀区办理的居住证连续时长满5年。根据相关规定,2016年1月1日前,持证人在居住证到期30天内办理延期的,视为连续办理;超过30天的,自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2016年1月1日后,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累计计算),不再受30天期限限制。居住证办理记录以系统登记时间为准。
2、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居住所,是指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核定相应“合法稳定住所”积分(分值须符合相关居住年限要求),居住地点在越秀区内,可认定为“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居住所”。申请人住所是父或母(公婆、岳父母)、直系祖辈(祖父母、外祖父母)自有房产权的,需提供房产权属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3、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在广州市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申请人最终缴纳社保时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所得的结果为准。
4、有合法稳定职业,是指已在越秀区办理就业登记或商事登记(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且申请时所提交的资料均处在有效期内。
请根据报名系统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将以下原件交居住证所在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积分制服务窗口(地点见附件2)核对:
1.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结婚证。
2.合法稳定就业情况材料:申请人需提供满一年或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个人就业信息无需提供材料,以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为准)。
3.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资料: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五年的证明。市社保能系统对接数据,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购买省社保的来穗人员需上传参保证明(含授权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