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4-05 05:02 的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

1.问:我是一家运输企业,在疫情期间运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增值税是否有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问:我是辽宁一生鲜水果超市业主,在疫情期间销售的蔬菜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3.问:我企业为抗击新冠疫情从国外进口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问:我企业为抗击新冠疫情从国外购进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进口的时候已缴纳了税款,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5.问:我是一家个体户,将购进的口罩、消毒液无偿赠送给市人民政府,是否需要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问:我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需要在什么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7.问:我是一家银行,近日向某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贷款合同金额500万元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