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3-30 19:33 的文章

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政策解读广东省人民政(2)

  (五)完善并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诚信建设制度化,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入其科研诚信档案,并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在项目申报时对单位和个人开展诚信审核,并明确可以定期或者终身限制严重失信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要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加强自律管理,通过重点环节监管、完善规章制度等方式加强诚信建设。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项目承担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和诚信要求,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负责人更要加强对项目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科技咨询专家要严格遵守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并自觉接受监督。

  《规定》共8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23号);

  (三)细化明确监督程序。第二十条要求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监督对象,合理确定现场监督比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项目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并应当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但对违反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可以加大现场监督频次。另外,规定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已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系统填报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经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的核查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

  (三)全面松绑,落实科研领域“放管服”要求。《规定》以信任为基础,明确项目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项目检查材料“只报一次”,建立健全结果共享、线索移送通报、整改互认等协调机制。从源头上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坚持包容审慎监督和精简检查,寓监督于服务中,积极引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做好诚信管理,科研人员、科技咨询专家做到诚信自律。

  一、制定背景

  3.《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

  (四)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监督部门下达监督结果、整改建议的规范,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落实整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结果的共享与应用。第二十九条建立了宽容失败的机制,明确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免责处理,促进科研人员的探索创新。第三十条要求将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情况、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全面统筹,建立分工协同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体系。一是遵循“权责对等、分级监管、全程监督”的原则,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监督进行全面统筹,明确了各层级监督主体的监管职责,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覆盖全面、规范有序的科技计划项目“大监管”体系。二是明确实行监督信息归档管理,以信息化手段统筹监督计划实施、智能化监督、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打造监督的“千里眼”和“顺风耳”。

  (二)规范监督方式。第十二条明确了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评价作为主要监督方式。第十三条规定了牵头部门通过立章建制、规范委托、完善专家管理、引入特邀监督员等方式实现统筹监管。第十四条规定了项目主管部门需加强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并对所属或者所辖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督导。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和管理,实现自我监督。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要求落实信息化监督、问题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

  2.《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