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研究 2019-12-23 23:51 的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催收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研讨会在长沙召开 专家学者力促催收行业立法

 12月21日,由湘潭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主办、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承办,中国信用清收协会(筹)协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催收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下简称“《债务催收管理条例》”)研讨会在湖南长沙召开。

  来自公检法司等业务指导单位、法学界专家学者、高校,以及金融、律师、债务催收行业等近100人齐聚湘江之滨,聚焦催收行业立法,回应社会热点关切,围绕《债务催收管理条例》展开系统研讨,对推动我国催收行业稳健发展和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由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副院长肖伟志教授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催收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研讨会在长沙召开 专家学者力促催收行业立法

会议现场

  聚焦催收立法热点问题 力促催收行业法制化发展

  作为有效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力量,债务催收行业在助力金融机构实现债权、挽回债务人信用、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等方面贡献巨大。但由于立法与监管长期缺位、行业自律规范不足、市场机制不完备等,导致催收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乱象丛生,亟待治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债务催收行业立法,促进催收行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

  《债务催收管理条例》是湘潭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谭曼以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立法为研究对象,充分结合我国催收行业实务经验,借鉴国外成熟完备的行业治理体系和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充分考虑行业的制度环境、社会环境和行业治理现状及乱象,在明确行业困境及症结的基础上,从顶层设计角度紧密贴合实践问题规划的催收行业立法内容,是其博士论文《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研究》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催收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研讨会在长沙召开 专家学者力促催收行业立法

顾敏康致辞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顾敏康教授致欢迎辞。他指出,第三方催收是代理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恢复债务人信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至今仍未能被社会正确对待,这也迫使整个社会考虑应该为第三方催收机构的成立、运行、监管等制定专门立法,确定专门监管部门,从而令第三方催收机构能够既服从监管又能名正言顺的行使代理催收行为,不仅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专业服务,也为社会诚信建设作出努力。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十分荣幸承办此次研讨会,希望能与在座的各位学者、专家共同开拓债务催收法律研究、培训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催收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研讨会在长沙召开 专家学者力促催收行业立法

陈小君宣读《债务催收行业管理条例》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小君教授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催收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谭曼就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和起草经过、条例立法的基本思路等作了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催收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研讨会在长沙召开 专家学者力促催收行业立法

谭曼就《债务催收行业管理条例》作说明

  “经过长期的实证考察和海外调研发现,推动我国债务催收行业立法迫在眉睫。”谭曼指出,进入经济新常态以来,如何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化解不良资产累积风险,已经成为当前政府经济治理中的重要议题。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中国债务催收行业已经逐渐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和信用服务产业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不仅在帮助金融机构实现债权、挽回债务人信用、缓解司法压力以及增加就业岗位和政府税收等方面贡献巨大,同时它的存在也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应当纳入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框架。

  立法模式方面,谭曼建议采用“行业+行为”的混合规制模式,通过专门的章节对禁止性催收行为和许可性催收行为予以明确列举,以此约束催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同时也能保障债务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立法规划方面,他建议采取“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可先由国务院制定关于催收行业的行政法规,第二步则是在行政法规经受实践检验且立法条件成熟时,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债务催收管理条例》共分为九章八十三条,主要从立法理论与原则、使用范围、监管模式、执业权利、行为规则、行业自律、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债务催收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催收机构及其催收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催收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研讨会在长沙召开 专家学者力促催收行业立法

会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