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研究 2020-08-06 17:18 的文章

关于邯郸市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十项措施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支持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十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我局起草了《关于支持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十项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日期为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18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联系人:张利超

联系电话:3112318

通讯地址: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3号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支持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十项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20〕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9〕—5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及配套制度文件的通知》(冀金监发〔2020〕4号)精神,促进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全覆盖。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围绕全省“一体两翼三层”融资担保体系,按照经济发展和融资担保需求相匹配的原则,到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普遍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县(市、区),可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入股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由其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县(市、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入股)方案,于2020年7月底前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积极争取上级再担保支持。一是争取省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市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单户担保企业贷款不超过2000万元、批量担保类小微企业和“三农”单户贷款不超过200万元要求,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积极与省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在此基础上,按照与省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时间不少于3年、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治理结构完整、市场竞争力强、最近2个会计年度盈利的要求,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提高业务能力,争取省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二是积极争取省再担保公司支持。鼓励各融资担保机构对照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积极与省再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争取省再担保公司支持。三是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在加强与省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合作基础上,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争取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进一步强化风险分担,提高代偿能力。

三、积极争取融资担保奖补资金支持。鼓励各融资担保机构针对小微企业、“三农”开展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尤其是5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有效降低综合担保费率,争取国家、省降费奖补支持。市、县财政设立融资担保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专项资金,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对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实施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

四、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一是明确政银担风险分担比例。与省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基金、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按2:6:2比例分担风险;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按2:6:2比例分担风险;未纳入省再担保体系并未与省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按8:2比例分担风险。二是严格风险分担程序。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对发生代偿的贷款,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未清偿银行债权本息80%向合作银行先行代偿。各合作银行应按照合作协议规定,主动核销未清偿银行债权本息20%的自担部分。融资担保机构先行代偿后,再向省基金申请补偿资金。三是夯实银行风控责任。制定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实施办法,通过政策引导,协调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分担20%代偿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不得将自担部分的信用风险转嫁给融资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