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研究 2020-06-01 20:56 的文章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就《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现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修订版”),并于今年3月31日在保险行业内征求了意见。

  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整理,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吸收采纳了部分合理意见,形成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修订的背景、原则和意义?

  答: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现行规范,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快速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行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其进行了修订。

  修订工作以“科学规范、符合实际、适度前瞻”为总体原则,具体体现在“五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科学合理地规范定义条目,切实保护和提升消费者保障权益;坚持以数据分析和量化评估为依据,纳入规范修订版的疾病符合医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重大”标准;坚持重大疾病风险的可保特征,包括不确定性、可测定性以及偶然性等;坚持以最新医疗实践为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保险理赔服务的可操作性;坚持可持续发展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定位,同时兼顾重大疾病定义的前瞻性与时效性。

  开展重大疾病定义修订工作,是保险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服务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坚守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基本属性、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取得了哪些成果,对消费者有哪些影响?

  答:本次重疾定义修订的成果包括:一是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通过科学分级,一方面充分适应了医学诊疗技术发展,将部分过去属于重症疾病,但目前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疾病,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也适应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对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轻症疾病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二是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定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三是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定义。

  消费者可以看到修订后的版本:一是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二是赔付条件更为合理。根据最新医学实践,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三是引用标准更加客观权威。尽可能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或公认标准、减少主观判断,使重大疾病的认定更清晰、透明;如对恶性肿瘤分级,现行规范仅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恶性肿瘤类别,本次在原定义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四是描述更加规范统一。如在人体损伤标准相关内容上,对现行规范中“肢体机能完全丧失”的表述,修改为使用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肌力”的相关表述,描述更权威,更统一,消除广大消费者对于重疾定义在人体损伤标准方面与伤残标准描述不一致的困扰。

  三、本次定义修订在确保其符合医学最新实践标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