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研究 2020-05-20 06:46 的文章

基金行业代表上两会 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重要

  两会即将召开,代表们的提案广受关注。

  作为唯一来自基金行业的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谢卫也带来了两份重要提案——《关于完善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的建议》和《关于发挥公募基金作用、提升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的建议》。

基金行业代表上两会 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重要

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谢卫

  具体看两份提案,在关于金融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的建议中,他认为近期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呈现出“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司法裁判向全赔/全不赔两级分化转变,中间的界定,需要金融机构来自证对投资者已经尽到了完全的义务,实践中存在难度;全赔/全不赔的判决趋势,也给了投资者全赔的不合理预期,与禁止承诺收益的方向冲突,也会导致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而另一份提案则建议充分发挥公募基金作用,提升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具体实践操作上,谢卫给出了三点建议:第一,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第二,引入更多优秀的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第三,开放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并引入默认选项机制。

  以下为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谢卫两份重要提案全文:

  《关于完善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的建议》

  近期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呈现出“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裁判向全赔/全不赔两级分化转变,与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精神冲突

  针对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案件,为体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倾斜保护,解决各地区法院同案但责任承担分配比例差异大问题,2019年11月,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提出“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应予全赔;以及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卖方机构全不赔”的普遍性指导规则,司法裁判标准显著转向“全赔/全不赔”标准,但可能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一是给予了投资者投资损失可全额赔付的不当预期,与金融产品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二是弱化投资者本身应具备的注意义务,未甄别出其中真正需要倾斜保护的群体;三是客户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情况不具有客观判断标准,金融机构获取客户真实信息存在天然屏障,存在取证不能。采用两级分化标准应该慎重。

  (二)司法裁判过严影响发展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进程

  在坚持销售适当性规范的基础上,若司法裁判对金融机构过严,容易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例如未综合考虑金融消费者未尽注意义务过错及特殊时期市场行情波动原因,未审慎判断司法裁判规则溯及既往合理性问题,仅以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将以轻资本运营的资产管理机构暴露在极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下,承担超出能力范围的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这不符合“稳金融”、“稳预期”处理原则,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营造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三)投资者教育力度不匹配,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配套措施有所缺位

  与投资者保护相比,投资者教育力度长期以来并未受到同等关注。《资管新规》以打破刚兑为核心,对金融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资金融产品本质属于盈利性商业行为,有别于基本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鼓励金融消费者培育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容易助长金融消费刚兑心理。只有同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和谐健康发展。

  二、完善销售适当性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平衡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的关系

  司法机关对适当性纠纷的法律意见,体现了其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以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决心,但仍应适度,不宜忽视尊重商事交易的效率与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建议维持好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稳”和“进”的关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实现金融稳定发展。

  (二)统一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操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