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机制研究(三)
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模式
根据合作目的、合作领域和法律关系基础,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的业务模式可以概括为慈善捐赠、慈善信托、资产管理、客户服务和其他领域合作。
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是指信托公司作为捐赠人,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助力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捐赠是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最为传统和直接的合作模式。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2018—2019)》,信托公司通过以自有资金出资参与设立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的方式积极投身于扶贫助困、环境保护、关爱弱势群体、发展教育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中,大力践行企业社会责任,2018年向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资金超过4000万元。
信托公司开展慈善捐赠又表现为不同的形式。第一,发挥带动效应,引导身边人加入捐赠。例如,2018年,中铁信托在四川省慈善总会设立了中铁信托爱心基金,除公司自身和员工外,还发动合作伙伴、高端客户进行爱心捐赠。第二,慈善捐赠与公益活动有效结合。例如,2018年中诚信托携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开展“爱心汇聚始于足下”公益跑活动,同时捐款20万元助力“山村幼儿园计划”,改善中西部农村学前教育。第三,通过参与慈善信托进行慈善捐赠。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加入慈善信托,通过开展慈善活动助力慈善事业发展,属于间接进行慈善捐赠。
信托行业通过慈善信托等方式有效地带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实现了金融与慈善的更好结合。
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是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的重要领域之一,也是目前已经开展合作较多的领域。对于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应当在现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探索提升合作效率、优化合作架构、增加合作效益的路径和方案,使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专业优势可以得到最大体现,共同助力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
自《慈善法》施行以来,我国的慈善信托经过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实践发展,已经基本实现了从业务实践试点阶段向业务持续创新阶段的跨越式发展。2016年是慈善信托的“开元之年”,共有23单慈善信托产品成功备案落地,初始资金规模达2.01亿元。2017年是慈善信托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年,慈善信托的业务规范和业务实践均实现新的突破。2018年是慈善信托业务开展的第三年,是见证过往设立慈善信托的执行年,也是新一批慈善信托登记备案的拓展年。进入2019年,慈善信托的发展保持了稳步增长态势,2019年上半年备案慈善信托45单,规模为21817.95万元。截至2019年6月末,备案慈善信托总数为200单,总规模达到21.78亿元,增速有所放缓。
根据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承担角色不同,两者合作开展慈善信托的模式分为四类。
1.捐赠+信托模式
这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慈善组织募捐资金,并以慈善组织的名义将募捐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对信托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和管理,并按信托文件约定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该模式是目前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信托的主流模式。
这种模式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由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组织的募集能力,为慈善信托筹集更多资金;第二,捐赠给慈善组织的资金将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用于慈善事业,增加了资金运用的监管环节,增强了资金使用透明度,可以提高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第三,可以满足基金会更加灵活的慈善财产管理需要,帮助基金会缓解每年硬性慈善支出的压力;第四,信托公司对闲置资金的管理更加专业,可以促进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捐赠者直接捐赠给慈善组织,能够享受与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
2.信托+项目执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募集资金成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委托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由其确定并实施慈善项目;信托公司根据慈善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计划向受助对象或受助活动支付资金。在该模式下,慈善信托资金通过信托公司专业管理实现增值,慈善活动开展也实现专业化。由于信托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慈善信托需要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这便可以确保项目信息公开透明,操作规范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