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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总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设计总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0年04月22日 18:03:50 中财网  

 
原标题:设计总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设计总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安徽省
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总院”、“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19
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元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俞仕新

保荐代表人

孔晶晶、佘超

联系电话

0551-62207943




三、 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57

注册资本

45,454.2698万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

王吉双

实际控制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毛洪强

联系电话

0551-653716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年8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 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省交
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1163号)的核准,设计总院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12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0.44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84,772.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080.7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692.09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7
年8月全部到账,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7]4846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五、 保荐工作概述

(一)发行保荐阶段

在发行保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设计总院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公司进行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
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并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对公司部分
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保荐代表人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完成了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
作;

7、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8、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事项;

10、制定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
作质量,按照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1、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
项目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及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会专字[2017]5035号),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
币1,132.0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
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
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募投项目
实施需要,公司申请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购买土地,用于建设公司生产、
研发的基地,形成一体化产业园区。同时,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公司
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和“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与
新的基地同步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部分子项目。本次变更主要结合最新实际需求,对原募投项目内具体建设方
案、构成明细和募集资金在各项目中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增加了“业务布局股
权投资项目”。“提高公司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建设项目”的
项目名称及投资方向均不变更,“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分成“营销与服务
网络建设项目”和“业务布局股权投资项目”两个项目(其中业务布局股权投资
项目为新设立子公司,并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其内容仍为“营销与服务网络建
设”)。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七、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设计总院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等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
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设计总院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
通知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八、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九、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期间采取了事
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
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
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2019
年12月31日设计总院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严格按照三方、
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履行情况良好,对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 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设计总院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孔晶晶 佘 超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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