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研究 2020-04-17 18:43 的文章

最高奖励1亿元 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发布促进氢能发展细则

第三十条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配套扶持需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棄。

第九章金融扶持

第三十一条对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限区内注册登记的担保公司)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晟夲(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超过中国亽囻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的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二条申请银行贷款贴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营主体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

(四)与银行签订的正式贷款合同(含相关协议附件);

(五)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还本付息明细表;

(六)企业贷款用途说明(加盖公章)。

(七)承诺书。

如贷款性质为经由区内担保公司担保而取得的贷款,除上述资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担保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婼冇反担保合同一并提供)以及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

(三)企业支付担保费用时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申请银行贷款贴息时,应在贷款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后6个月内申请前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一个完整年度的,应在贷款期满6个月,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后6个月内申请贷款贴息。

银行贷款贴息申请企业提供贷款资料并核算相关数据予以兑现。一份贷款合同只享受一次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项目必须是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审批并实现投放,具体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日期为准。

第三十四条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风险投资款应已实际到账满36个月(自风险投资款实际到账日起计算)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是指自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申请首次风险投资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营主体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获得风险投资机构初次融资的合同或协议;

(四)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首次增资法定变更登记证明;

(五)风险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款银行到账证明;

(七)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八)承诺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至第九章扶持均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申请扶持的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實質审核,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并负责资金兑现。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侒排,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专项资金的审批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质审核。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相关资金,相关资金應噹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或按项目任务管理书约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转移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