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2-04 23:55 的文章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 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企业错峰复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3 日

晋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企业错峰复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泉州市延迟省内、市内企业复工有关精神部署,根据闽政办发明电〔2020〕16号以及泉防控指办〔2020〕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科学引导安排企业错峰复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保障优先。优先安排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开工,靠前服务、协助解决复工过程中涉及的用工、用电、资金、物流等问题,千方百计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

(二)有序引导。坚持分清轻重缓急,在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科学引导企业错峰复工,避免企业集中爆发式复工,导致工人流动加剧,疫情防控物资紧缺,增加全市疫情防控压力。

(三)分类施策。综合考虑企业员工来源、疫情防控需要、企业生产运行等多种因素,对企业错峰复工分类指导安排,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活全市经济活力,助力疫情防控措施有序推进。

二、具体安排

(一)第一类

1.范围对象: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2.开工要求:对已复工的企业,保障企业稳定生产、连续生产、持续达产;对未复工的企业,即日起引导和协助企业解决开工涉及的用工、用电、资金、物流等问题,尽快实现复工。

(二)第二类

1.范围对象:1月29日前(即闽政办发明电〔2020〕16号下发之日前)已复工的企业。

2.开工要求:减少工人流动,继续稳定生产、连续生产、持续达产,并同步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复工备案登记,配合所在镇(街道)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第三类

1.范围对象:龙头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省内流动工人(包含年内未返乡的省外工人)为主企业。

2.开工要求:防控措施已落实到位的企业,可提前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复工备案登记,经所在镇(街道)现场核查批准后(受理批复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内),即可在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后复工。

(四)第四类

1.范围对象:除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企业外的,省外流动工人(不包含湖北籍)为主企业。

2.开工要求: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后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复工备案登记,经所在镇(街道)现场审验批准后方可复工(受理批复时间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内)。

(五)第五类

1.范围对象:除第一类、第二类企业外的,省外流动工人特别是湖北籍工人为主企业。

2.开工要求:具体复工时间视湖北和本市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确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晋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企业错峰复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分管领导庄天怀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工信局、人社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工信局、人社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指导行业归口企业做好错峰复工安排,同时,会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严防住建工地、出租房、小餐饮等复工防控死角,确保万无一失。

(二)实行备案制度。凡拟复工的企业,必须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具备的情况下,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现场核查批准后,方可复工生产;未经所在镇(街道)现场核查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准复工。对经批准复工的企业,应根据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10号通告要求,严格控制企业员工流动,于即日起至2月17日24时,原则上不得外出流动。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在疫情存续期内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每天2次逐一对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对返岗人员逐个建立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员工全部到岗14日后无相关症状,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确保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