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1-14 16:07 的文章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科财〔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局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目标,面向市场监管业务领域工作需求,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事业发展。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

  (二)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调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

  (四)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经费、人才、设备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五)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四)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计划,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等。

  (四)在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搭建、人员聘用、研究生指标、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和倾斜。

  (五)赋予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人财物一定的自主权。

  (六)建立科研专业支持服务团队,为科研人员开展研究提供全方位支撑。

  (七)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和主管单位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工作。

  第三章 建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