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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脸药”、“丧尸药”...​杭州破获一起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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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啃脸药”、“丧尸药”...​杭州破获一起跨国毒品大案!嫌疑人从事化工行业多年  
  2019-06-26 11:12:02杭州网  
 

杭州新闻客户端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赵云

“被告人作为长期从事化工品外贸工作人员,对所经营的产品性质及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有高于常人的认识,在有公开途径可查询的情况下,将新精神活性物质贩卖至境外,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为毒品。”

2018年11月12日,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吴某某、孙某某、何某、刘某某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浙江省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跨国毒品大案。

2013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对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以下简称Methylone)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的前提下,将通过刘某某购买的数十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递运输至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再采用国际快递将上述新型毒品走私、贩卖给美国、加拿大、巴西境外买家。

庭审中,公诉人结合被告人职业特点、销售对象、运输方式等,对被告人“是否主观明知,是否有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论证,举证思路清晰、推理逻辑严密、辩论有理有据。4名被告人当庭认罪伏法,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第三代毒品,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传统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类似物,具有与传统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在美国迈阿密,曾发生过一起吸食了甲卡西酮的男子冲到大街上将一名流浪汉的脸全部咬下来的“啃脸事件”。故此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又被称为“啃脸药”或“丧尸药”。

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非法制造和滥用在全球蔓延。2014年、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列举式管制,其中就包括本案涉及的Methylone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15年12月,一家名为“Holy Universe Limited”的公司在境外网站发布销售信息,其售卖的Methylone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被我国列为管制物,即毒品,该线索引起了公安部的注意。经过缜密侦查,锁定在杭州市萧山区从事化生意的吴某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新类型毒品案件具有毒品种类新、犯罪方式多样、查办鉴定困难等特点。本案中,如何利用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明知是定罪的关键。”承办检察官如是说。

为准确收集固定证据,杭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多次参与侦查取证方向、方案设计的会商工作,对中美证据交换、赴美取证要点、毒品鉴定以及提审美方在押服刑人员等疑难法律问题提出意见,确保案件的成功侦破。2017年3月,杭州市检察院专门派员赴美参加该案的证据交流和案件商讨,在中美双方合作下,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捕,为检察机关办理跨国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

2018年1月17日,该案被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2月14日,该案报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我国对化工产品的生产、售卖都有严格的审批规定,吴某某等人从事化工行业多年,不可能不知情。其次,吴某某等人邮寄毒品的包裹均使用虚假姓名、地址并伪报品名,显然是为了用“障眼法”逃避海关检查。第三,从吴某某等人与毒品下家联系的邮件内容看,他们明显知道这些境外客户购买毒品是用于吸食。”检察官补充说,“这些都证明了他们的主观上明知本案涉及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毒品。”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积极梳理相关证据,加强主观明知的证据补强工作,合理解释中美司法体系、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的取证程序方面的疑问,将取证合法性问题解决在庭前。

2018年8月21日,杭州市检察院依法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何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