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实施 涉及九大领域内容
[摘要] 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规范市容秩序,美化城市环境,近日,《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正式印发实施(《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全文)
《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印发实施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规范市容秩序,美化城市环境,近日,《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印发实施(《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全文),为规范我市城市容貌的管理与建设提供了标准依据,这也是我市首次综合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九大领域内容发布城市容貌标准。
突出全面布局,涵盖城市容貌九大领域内容
《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共分为11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术语定义,其他九个部分分别对涉及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相关市容市貌标准进行了规定,适用范围广、涵盖领域多,从各方面切实提高城市容貌环境,提升广大市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突出干净整洁,营造赏心悦目的城市容貌
《标准》在不同区域和设施的规定上,都突出了保持城市环境干干净净、整洁美观这个主题。规定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临街商店应整洁、安全、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清洗;城市道路在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清洁;陈旧、破损的广告设施及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夜景亮化设施的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残缺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损坏的设施,应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并做好活动结束后的环境卫生保洁,以及保持城市路面、公共设施、城市水域、居住区整洁等都做出了规定。
突出协调有序,共建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标准》规定,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室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保持规范、整齐有序;道路两侧(两墙之间及立面)无乱拉乱挂和晾晒衣物、物品;树木应与交通信号灯及其他交通标志、标识相协调;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等应布局合理、规范设置,车辆停放整齐;城市水域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居住区商业网点管理有序,各类摊贩、市场实行定点经营,无乱设摊点,无扰民现象;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等。这一系列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市在城市容貌管理中,高度重视人与城市环境的和谐共生,城市环境中各类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等要素自身、相互间协调有序、规范设置,方便市民群众生活。
突出依法依规,打造法治清明的城市风貌
《标准》以《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及所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法律规范为依据,突出法治化建设,引导群众自觉守法,共建美丽家园。《标准》规定,建(构)筑物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城市道路两侧无有影响城市容貌的建(构)筑物和室外洗车、废旧物品收购等经营活动;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流散物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飞扬,不得污损路面;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一街一标准、一店一特色”的原则,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规范经营,无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无摆摊设点行为;居住区内建筑物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住宅的楼道口、雨蓬、平台、楼梯窗等部位保持清洁,无随意占用或堆放杂物,无乱贴乱画现象;居住区内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物;居住区内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居住区商业网点管理有序,居住区内各类摊贩、市场实行定点经营,无乱设摊点,无扰民现象等。
(记者王萌通讯员王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