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请您提意见,10月30日截止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
附: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立政务信用记录,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结合精神文明建设、道德模范评选等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教学单位结合思想教育课程,在教育教学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诚实守信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各种失信行为,弘扬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建设信用信息平台,汇集社会信用信息,推进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由发展改革部门所属的社会信用信息机构具体负责。
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数据清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包括:信息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标准、披露方式、有效期限和提供单位等要素。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主要记录下列内容: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四)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