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区出台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
为进一步促进台商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近日,泉州台商区出台《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规定》
1.奖励对象的认定
项目引荐人:
指直接引荐区外投资者来台商区投资,经投资方确认并与台商区招商公司建立联系,并最终促进投资的关键自然人或招商中介机构。
招商中介机构:
指事先接受台商区招商公司委托并认可开展招商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
项目引荐人成功促成项目落户台商区的,可按本规定申请奖励。
2.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引荐重大工业项目投资
1.关于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台商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奖励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我区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含)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2)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区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不低于3亿元(含)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不低于3000万(含)美元。
(3)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2.关于奖励标准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的3‰给予奖励(外方到资汇率,按最后到资日当天汇率计算),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6%给予奖励。
(4)引荐项目如同时符合上述1-3款2个及以上奖励条件,引荐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式,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符合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二)引荐一般工业项目投资
1.关于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台商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奖励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我区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含)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2)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区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不低于1亿元(含)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不低于1500万(含)美元。
(3)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2.关于奖励标准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的2‰给予奖励(外方到资汇率,按最后到资日当天汇率计算),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4%给予奖励。
(4)引荐项目如同时符合上述1-3款2个及以上奖励条件,引荐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式,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引荐工业产业链上下游项目投资
1.关于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是围绕台商区主导和重点发展产业及与之配套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和包装件等工业投资项目(不含关联企业、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能够形成倍增效应,增强产品、企业、产业乃至整个地区综合竞争力。
(1)申请单位必须经我区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系行业龙头企业或是行业代表性企业;
(2)申请单位年纳税系超过30万元/亩或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2.关于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