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7-10 14:11 的文章

最高补贴100万!市北出台18条奖励政策,助推新材

《加快推进千亩高端新材料

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

推出18条细则

助推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

企业扶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企业或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依据其区级税收贡献划分为50万-100万元、100万-200万元、2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并分别给予其当年度区级贡献50%、70%和80%的奖励。

对符合财税贡献奖励条件,年度区级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对其满足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个税区级实得部分80%的奖励。

对符合财税贡献奖励条件、购买办公用房的,最高补助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最高补助60万元。

园区入驻企业及运营机构扶持政策

对于整个园区年度税收区级贡献分别达到200万元(含)、300万元(含)、400万元(含)、500万元(含)、600万元(含)以上的,其新入驻企业可享受与前述企业相同标准的政策扶持。

此外,对于运营机构新引进或新注册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分别不低于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的,按照符合扶持条款的园区内入驻企业当年实现的区级贡献总额的5%,给予第三方运营机构奖补用于招商运营等。

《办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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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关于加快推进

千亩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北区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全面增强千亩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区产业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千亩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区范围为:水清沟河以东、李村河以南、重庆南路以西、开封路洛阳路以北围合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市北区千亩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产业导向,包括橡塑材料、绿色化工、高温合金、智能制造及前沿新材料等新材料领域,以及对区域创新能力提升、新材料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并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集聚区范围内的科技企业或运营机构。

第三章扶持标准

第四条企业扶持政策

1.财税贡献奖励

对于2020年后市北区以外引进或新注册企业,且在集聚区实地经营、完整纳税,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依据其区级贡献(不含区内迁移企业,青岛市内其他区市迁入园区企业须扣除上解基数)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对年度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其实现区级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50%予以奖励;

对年度区级贡献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其实现区级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70%予以奖励;

对年度区级贡献20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其实现区级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80%予以奖励。

2.企业高管奖励

对符合〔第四条1.〕条款中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年度内,年度区级贡献达到50万及以上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限10人以内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按其当年度薪酬所得在市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办公场所补助

对符合〔第四条1.〕条款中扶持条件的企业,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含)的,根据其实际使用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按照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含)且签订3年以上(含)租赁合同,按照当年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多不超过三年。购置补贴与房租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购置补贴政策最多可享受一次。

第五条园区入驻企业及运营机构扶持政策

鼓励运营机构利用其自有或承租房屋(面积需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参与集聚区建设运营,推动新材料产业集聚。

经橡胶新材料产业生态链平台(以下简称新材料平台)考核评估,对于在集聚区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法人实体的运营机构考核合格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整个园区年度税收区级贡献(不含房地产开发、园区升级改造、不动产交易环节产生的税费)应分别达到200万元(含)、300万元(含)、400万元(含)、500万元(含)、600万元(含)以上(不含区内迁移企业,青岛市内其他区市迁入园区企业须扣除上解基数),则给予以下政策:

1.符合〔第四条〕条款中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第四条扶持政策执行。

2.2020年以后运营机构新引进或新注册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分别不低于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在享受政策扶持年度内,则按照符合〔第五条1.〕条款中扶持条件的园区内入驻企业当年实现的区级贡献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外迁移企业须扣除上解基数)的5%,给予第三方运营机构奖补用于招商运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