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7-10 13:56 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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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2020年6月,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泉州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0年7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直接登录泉州网《民声有约》栏目留言提出意见;

二、将意见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362000,信封上请注明“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

三、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电子邮箱:fgw28389866@sina.com。

附件:《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欢迎广大市民参与问卷调查(https://www.wjx.cn/m/83968071.aspx),留下您宝贵的建议。您可以点击下方二维码参与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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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与作业服务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高效化、精细化和数字化。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动员居(村)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视情况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水利、交通运输、商务、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公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条【公众参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奖励与保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微信公众举报平台等,并及时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