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3-21 00:41 的文章

深度解读江苏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据记者了解,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了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相关情况。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

  江苏省高院于2019年9月9日发布苏高法电〔2019〕616号公文,授权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赔偿标准。目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苏州、无锡、常州、徐州、连云港、宿迁、盐城等市先后公布了相应的统一赔偿标准。

  根据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江苏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江苏省高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

  残疾与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更加公正高效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回应社会公众 “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作出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对妥善审理全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

  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和权威。特别是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人民群众对城乡二元结构下按照户籍地标准采取不同计算方式的意见较大,希望统一赔偿标准的呼声很高。因此,为进一步从制度上挖掘潜力、按照重大改革先行先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授权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

  通过反复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出台了本《实施方案》。其主要思路是:第一,彰显平等性。此次试点的根本目的在于统一城乡标准,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方案》通过统一城乡赔偿标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尊重和平等保护每个个体的生命健康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公平感和获得感。

  第二,强调科学性。本《实施方案》充分吸收了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对“两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论学说和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考察,并继续坚持了《司法解释》据以制定的“抽象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理论,确保《实施方案》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实施方案》选用了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更为科学合理,而且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变动,确保了根据指标计算的费用数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

  第三,注重操作性。《实施方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特别注重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尽可能细化明确各项赔偿标准的计算方式和适用范围,充分反映我省城乡融合的发展趋势。同时,《实施方案》既注重维护行为自由又注重保护合法权益,兼顾各地发展水平的差异,保证了《实施方案》的实践效果。

  第四,体现特殊性。《实施方案》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两金”中单列,在保证逻辑一致性的前提下,维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此外,《实施方案》还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对被扶养人予以倾斜保护,充分体现实质公正原则。

  按照“劳动能力丧失”和“继承丧失”观点进行计算优化

  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我们延续了《司法解释》长期坚持的抽象“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的观点,并对相关计算指标进行了优化。

  一方面,《实施方案》综合考虑了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我们选取了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该指标是对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加权平均指标,不仅反映我省人口结构、地区差异和城市化水平。还充分考虑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体现了江苏省城乡融合后居民的整体收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