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3-18 03:22 的文章

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会对航运、港口、造船等行业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短期内对全球贸易、航运市场等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也给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企业带来了风险和困扰。为更好地帮助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南京海事法院组织编写了《法律风险提示手册》,主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以及企业复工复产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作出提示建议,助力疫情防控,保障经济发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高质量海事司法保障。

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行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

  一、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风险提示

  1、合同订立的风险提示

  贵公司订立合同应尽量选择书面方式,并保留双方磋商、订约过程的证据。客户指定使用格式合同的,除应仔细审核常规商业条款外,还应重点审核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和免责条款。关于法律适用,尽量选择适用国内法。关于争议解决,尽量约定由国内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若国外客户坚持在国外仲裁并适用外国法,也应选择贵公司熟悉的仲裁机构和法律。关于免责条款,尽量将疫情防控或疾病等情形列入免责条款。

  2、不可抗力的风险提示

  疫情防控是否妨碍合同履行,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合同约定、疫情与妨碍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联系、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合同适用准据法为外国法时,能否以疫情为由进行免责抗辩应视该外国法关于不可抗力、合同受阻的规定而确定。如疫情防控已严重影响合同履行,建议积极与对方协商,争取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或以最小代价协议解除合同,而非立即单方宣布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的风险提示

  如疫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即便迟延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解除合同的,建议您应履行通知义务,立即将合同受阻情况通知对方,避免其为履行合同产生更大损失。如未及时通知,可能需要赔偿对方扩大的损失。通知内容应包含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据、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请求合同延期或解除合同等。同理,如对方以类似理由通知解除合同,贵公司亦可要求对方及时提供相应证据。

  二、航运企业的风险提示

  4、托运人解除合同的风险提示

  贵公司在收到托运人解除合同通知后,若船舶尚未开航,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中有关合同解除的约定。如确实存在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在无其他约定并适用我国海商法的情况下,可解除合同并退还运费;如货物已装船,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并退还提单。若船舶已开航,而托运人又不能证明因疫情影响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贵公司可拒绝解除合同。

  5、迟延交货风险提示

  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的货物运输交付迟延,贵公司应提供防控措施对正常运输或靠泊产生巨大影响的证据。可参照如下步骤操作:(1)自查合同约定;(2)及时通知对方履行困难;(3)协商变更合同;(4)固定证据以备纠纷时所需。证据主要包括当地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公告,双方沟通的邮件、聊天记录,码头、堆场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多种类型。

  6、目的港无法卸货的风险提示

  确因疫情影响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卸货,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应将卸货情况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受疫情影响,海上货物运输可能面临隔离、绕航、船舶入境卫生检疫等问题,贵公司应密切关注出发港和到达港的防控措施,必要时变更航线或运输方式,并及时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协商,视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

  7、收货人拒收的风险提示

  若贵公司为航运企业,在收到收货人的拒收通知后,应及时与托运人取得联系。如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应按照托运人指令继续航行、改变航线或返航,由此增加的航程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如货物已抵达港口,准据法为我国海商法的情况下,贵公司可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8、无单放货风险提示

  如果贵公司为承运人,贵公司在收到发货人的电放保函后,应采取谨慎态度,仔细辨别要求电放的主体身份,在确认发出电放指示的是本票货物的发货人后,方可接受该放货请求。同时,贵公司还要确认船代公司已收齐全套正本提单,在没有正本提单在外界流转风险的情况下,方可放货。

  9、不安全港口的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