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2019-12-18 13:29 的文章

易点科技及实控人因未及时披露借贷纠纷案件、

  易点科技(831679.OC)补发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关于对公司及易继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等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易继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9】7号),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易继先作为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点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1月10日,易继先以易点科技名义与张立志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该款项未转入易点科技账户也未用于易点科技日常经营。目前经法院判决,应由易点科技承担413.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借款事项,易继先未提请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2015年7月7日,易继先与张汉书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0万元,并以易点科技名义为3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目前经法院调解,易点科技需对该项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易继先未提请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三、易继先直接参与签署上述借款合同,并知悉因签署对外借款合同以及对外担保而产生的后续诉讼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及时告知易点科技上述重大事项,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经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2017年1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以公司名义向张立武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该款项未转入公司账户也未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目前经法院判决,公司需承担413.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对上述借款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2015年7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以公司名义为其与张汉书的3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目前经法院调解,公司需对该项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与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与长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关于公证纠纷执行案件、与张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张汉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吉林省新三板股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因与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公司在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债权被司法冻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公司参股设立吉林省合和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未按要求将上述重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确认,未及时申请股票暂停转让,也未披露重组报告书等文件,即完成吉林省合和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五、公司与投资方吉林省-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中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产业有限公司。投资方吉林省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长李兆伊间接参股的公司,投资方厦门中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长李兆伊直接控制的公司,本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但公司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完成了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产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六、公司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11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宋春影2017年12月7日被列入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七、2017年7月28日,公司股东宋春影和易晓天分别质押公司股份150万股,合计300万股,质押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2018年8月9日,宋春影和易晓天分别质押公司股份150万股,合计300万股,质押期限为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八、公司2018年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公司2018年有18笔现金收款超过万元,有22笔现金支出(含存入银行)超过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易继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9】7号),易继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易继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易继先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提高信息披露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易继先应当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易继先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9】8号),针对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核算,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对公司及易继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将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易点科技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按要求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