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瓶頸精准立法釋放制度“紅利”
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深刻闡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意義和總體考慮。《條例》正是為貫徹落實全會精神和國家法律應運而生,是北京堅持和強化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功能的重大制度舉措,標志著北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治環境建設進入了嶄新階段。這對於北京推進科技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和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條例》出台后,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相關專家學者進行了重點解讀。
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制度“破壁”
北京率先邁出 全國第一步
2018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同年7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強調,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由單位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提出,在京津冀等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推廣“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
為順應並落實國家改革精神和要求,結合北京市先期探索實踐和現實需求,《條例》在全國率先從立法層面對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進行制度安排,明確規定政府設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將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權利,全部或者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並同時約定雙方成果轉化收入分配方式﹔另外,在不變更權屬的前提下,《條例》明確了單位怠於轉化情況下的解決路徑,即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實施轉化權,以此更大程度地激勵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同時也明確規定,利用北京市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約定轉化義務和轉化時限等,對於項目承擔者未按期轉化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依照約定許可他人轉化實施。
解讀
“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根本邏輯,是賦予個體更多權利和利益,從而在根本上調動公眾首創精神和積極性。“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所指向的改革方向,是符合這一根本邏輯的。《條例》在制度安排上明確了三條解決路徑:一是高校院所給予科研人員全部或部分權利,從產權歸屬上予以變更,同時雙方約定收入分配方式﹔二是職務科技成果的權屬未發生變更仍屬於單位時,對於單位怠於轉化的,科研人員可以自行投資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盡量避免科技成果轉化錯失良機﹔三是對於北京市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從項目立項時就要求約定其轉化義務和轉化時限﹔未按時轉化的,可以依照約定由項目主管部門許可他人實施。同時,為了給高校院所“減負放權”,規定進一步放開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權限,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國有資產使用、處置、評估、收益等管理規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鏈條進一步暢通,管理授權力度進一步加大。這樣的“放管服”制度組合拳,無疑會為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注入“強心劑”。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於飛認為: 2018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這是一個極具價值和意義的政策方向指引。如果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物質和有形財產領域的一次思想解放和偉大實踐,則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權利,堪稱是在智力成果和無形財產領域的一次思想解放和偉大實踐,有望在科研領域釋放出巨大的生產力,從根本上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財產權是有共識的法律概念,並被《民法總則》所承認。財產權多種多樣,組成一個由簡及繁、由弱到強的譜系。其中,財產所有權是財產權譜系中最完滿的形態,各類財產使用權則是對所有權權利束的不同拆分組合。科技成果作為財產的一種,自然也能賦予其財產權,也會展現出從不完滿到完滿的一個財產權譜系。《政府工作報告》中的用語,即表明無論是完滿的還是不完滿的科技成果權利,均可以賦予科技人員,這是一個重大改革趨勢。這一趨勢在《條例》第九條中,以可以將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全部或者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表述方式,准確地表達了出來,構成本條例的一個亮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