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2019-11-28 01:40 的文章

终于有人讲明白:李国庆和俞渝离婚,当当股权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2019年10月下旬的每一天只不过是普通日子而已。

但对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和夫人俞渝来说,2019年10月下旬的每一天都是非常特别的日子。双方借助微信、微博,频繁发声。

事情的缘起,众说纷纭。

通过双方公开的信息显示,双方已诉讼离婚且均收到法院传票,女方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毫无疑问,吃瓜群众在了解重磅猛料之后,最终的关注点必然会转到:离婚时,“当当网”怎么分?

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对该离婚诉讼可能涉及的分割公司股权的法律问题予以讨论。

特别声明:鉴于新闻媒体、自媒体、互联网、甚至当事人本人等都公开实名报道,大众应已知晓当当网创始人的真实姓名,故本文中不再对当当创始人的真实姓名作化名处理。

二、案涉基本事实

讨论法律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的公开的报道及通过工商企业信息查询,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如下:

1、关于婚姻关系的事实。俞渝的百度百科中写,“1996年,俞渝在美国认识了李国庆,二人不到三个月就闪电结婚了。”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尚无法确认二人结婚的具体时间,但可初步判断二人结婚日期最迟不晚于1997年3月。有媒体公开报道二人离婚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亦即二人婚姻状态持续至今。

2、案涉相关公司的基本信息。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当当网的运营主体为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经过数次股权变更,现在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其他主要公司的关系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资设立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资设立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当当网”的运营主体。即: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两次全资方式控股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而运营“当当网”。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4日,注册资金2000万。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由最初的李国庆、俞渝各出资1000万元变更为现阶段的李国庆出资额550.26万元,股权比例为27.513%;俞渝出资额为1283.94万元,股权比例为64,197%。二人合计出资为1834.2万元,股权比例为91.71%。

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1997年7月8日,注册资金为27000万元,实缴27000万元。

上述公司及基本相关信息如图所示。

特别声明:本文中关于公司的企业信息,均来自北京工商企业信用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案涉的法律问题

1、公司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上述基本事实可知:案涉公司的股权发生在当当网创始人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那么该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股权是一种权利,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不是财产。因此,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尽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案涉公司,但是该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诉讼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公司股权?

如前所述,案涉公司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诉讼时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公司股权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确切来说,夫妻共有的不是股权,而是股权价值。离婚诉讼时,只是出于方便称为分割股权,其实是指分割股权价值,而股权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时可以主张分割公司股权。

3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多的一方主张按该持股比例分割股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是否定的,法院不会以该持股比例分割股权。

工商部门登记中的持股比例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 实际中,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会导致夫妻在设立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能会导致工商登记载明的持股比例并不真实,因此不能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这已是现阶段法律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为此作出类似的规定。《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时,参照上两款规定进行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2条规定,“夫妻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能否据此分割股权?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婚后夫妻双方设立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有双方持股比例,该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可否据此分割公司股权?一方当事人仅凭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持股比例要求据此分割的,不予支持。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股权进行分割。”《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改)》第二十四条规定,“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