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2019-11-06 22:17 的文章

无限责任的教训:罗永浩的善意,是对规则的恶

无限责任的教训:罗永浩的善意,是对规则的恶

缪因知“网红”企业家罗永浩由于为他创办的锤子科技公司担保,而负下了1亿元的债务,近日他表示哪怕“卖艺”也将努力还债、不赖账。不少人也再次赞扬罗永浩是“有情怀”的企业家,说他虽然屡战屡败,但精神不倒。

从传播角度,罗永浩这个表态本身自然挺好,但“有情怀”的桂冠,希望还是能够留给拿自己的钱去探索梦想的人。拿别人的钱去折腾情怀、而且没成功的,不是一个好的企业家,因此负上巨额债务,也没啥太大委屈。

两种股东,两种命运模式

罗永浩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签下为公司担保的协议,从而对公司承担了超出自身出资即股权价值的责任,其实并非罕见的操作,而基本上是海量小企业、新企业(注意新企业未必就是创新企业)、民营企业的控制人的共同命运,这是否颠覆了现代公司法的基石之一“股东有限责任”呢?

答案:是,也不是,或者说微观是,宏观不是。

对罗永浩等一众操持公司继续借钱的创业老板而言,他们当然没有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但对广大投资型普通股东而言,他们仍然受到了有限责任制度的坚实保护。甚至可以讲。正是由于后者享受了有限责任制度的豁免,前者如罗永浩等才需要被带上“笼头”。他们本来就是两种股东,理当具有不同的命运模式。

普通股东的有限责任:有限“不负责”的自由

从历史上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兴起晚于无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的优点是令股东在一家公司中的损失有限度、由预期,即“亏完为止”。在传统的实缴资本制即公司成立时必须一次性缴清出资的环境下,这更是意味着股东的义务“在出现时即已完成”——只要缴清出资、令公司依法成立,股东就可以不再为公司付出一分钱、出一份力。最坏的结果也不过实缴或认缴的资本全部虚掷。

可见,有限责任的制度意义就在于保障股东“不负责”的自由。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了股东的放纵,因为集中管理是现代公司的另一项基本特征。董事、经理的人数可以少,却是公司必须设立的职位。股东本来就不是公司的直接治理机构,股东的基本作用是选出董事监事,并由董事选出直接负责经营的经理。

当股东股东可以在出资限度内“不负责”,有了“止损保障”后,就可以较安全地把财产投向数量无上限的公司。

这样的好处有三方面,一是为更多的企业提供了获得融资的机会,因为股东即便不算很了解这家公司、甚至对这家公司不是很看好,也仍然能争取他来适度投资。二是为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提供了空间,既然股东只负有限责任,他就无需对个别所投资企业所能出现的债务窟窿过于操心和担心,职业的经理人也就能有更多的独立经营决策甚至冒险的空间,不必事事请示股东、提高专业化水平。三是不奢望“跑赢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尽量分散投资于多个公司、分散个别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其中一种极致的做法就是购买大盘指数基金,在财务效果上相当于在每个上市公司中购买了一定的股份。我们有着五花八门的本职工作的芸芸众人虽然一方面自嘲为“韭菜”,另一方面仍然勇于投资,本质上就是由于我们受到了有限责任的保护。

实控人引入债权资金时的无限责任:“负大债”源于“负大责”

诚然,现实中有一类股东并不“不负责”,而是“负大责”,他们同时也是公司董事、经理或幕后的实际控制人。罗永浩就是这样。贾跃亭、小马奔腾为妻子留下巨债的创始人以及诸多为公司签下担保协议、对赌协议的股东皆是。

但是,他们“负大责”又“负大债”,并非只是由于他们系股东,也不是由于他们为大股东。哪怕是持股超过50%的绝对控股股东,哪怕依法行使了选举董监事的积极权利,若确实不参与经营,也不用担心失去有限责任的金钟罩。即使大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数为了公司利益而设定质押,其承担的依然是有限责任。

罗永浩等人的商业本质实际上已经已经超越了只想安静做个财务投资者的非控制股东,而成了公司的实际操盘手。不仅如此,他们还运作了超过公司股本金的资金,他们从别人那融入的资金,超过了自己乃至所有股东的资金投入。他们对公司的命运负责,他们理当对公司全神贯注,他们无意享受对公司“不负责”的自由,相反,他们对外交游时强调自己能对公司负责,并试图以此取信于人。